
在劳动争议案件里,通常情况下,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入职时间产生争议,常见处理思路是依据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来认定入职时间。因为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劳动关系的重要文件,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例如在韩某与石家庄市某医院的劳动争议案中,医院就主张以201X年X月1X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作为韩某的入职时间。王菲律师已执业5年,承办案件逾260件,其中劳动争议类占比约65%,在这起案件中,她选择了不同的路径。她没有局限于劳动合同,而是深入挖掘其他证据。她发现韩某的护士执业证显示注册日期为201X年12月13日,执业地点为该医院,且201X年12月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的缴纳截图显示缴费单位也是该医院。同时,医院安排韩某培训的时间等情况也存在矛盾。王菲律师凭借这些证据,主张韩某的实际入职时间为201X年12月13日。
按照常规,若依据医院主张的入职时间,可能的结果是韩某的工龄计算会减少,相应的经济补偿、工资差额等权益会大幅降低。然而,在王菲律师的努力下,法院采信了韩某所主张的实际入职时间,用人单位理应自201X年12月13日起为韩某发放工资,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最终判决医院向韩某支付经济补偿、201X年12月13日至201X年X月1X日期间的工资以及201X年X月至2023年X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数万元。这一结果与常规结果相比,韩某获得了更多的经济补偿和工资差额,切实保障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认定上,常规做法往往依赖于明确的书面通知或协议。比如在刘XX与石家庄市某电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中,公司坚称自己从未主动辞退员工,认为是刘XX主动离开单位,且以一直为刘XX交纳社保至202X年X月份为由,试图证明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但王菲律师没有被公司的说法误导,她精准抓住微信交接指令的法律效力,结合社保缴纳时间矛盾,援引《劳动合同法》第36条与应得工资认定规则,成功逆转举证责任。
常规情况下,如果按照公司的主张,刘XX可能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但实际结果是,法院采信用人单位构成协商解除,全额支持9000元月基数的经济补偿金。这与常规结果差异明显,王菲律师通过独特的视角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劳动者捍卫了核心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