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邓先生出生于1963年10月,他称自己在2016年12月28日到2018年2月28日期间,在某工程管理公司工作。2018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邓先生觉得是公司违规辞退他,可公司说他是个人辞职。当时邓先生没太在意补偿的事儿,觉得也没多少钱,就没去追究。
2024年10月,邓先生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他又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这下邓先生觉得稳了,2025年8月27日,他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977.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835元,合计49812.5元。可仲裁还是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先生不服,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司请了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8年的刘伟律师代理。刘伟律师在梳理材料时,发现了一个关键细节:劳动关系在2018年3月1日就终止了,而邓先生到2025年才主张权益,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
于是,刘伟律师围绕这个细节制定策略。他仔细研究法律条文,准备好相关证据,证明仲裁时效已过。庭审中,刘伟律师明确提出时效抗辩,指出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仲裁时效一年,到2019年2月底就截止了。而邓先生自认2018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期间从未向公司主张过权利,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邓先生在庭上十分紧张,心里直犯嘀咕,担心自己真的拿不到补偿了。最终,法院认定邓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判决驳回他的全部诉讼请求。听到判决结果,邓先生心里一凉,但公司这边长出了一口气,庆幸避免了近5万元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权益受损要及时主张,别过了仲裁时效。第二,遇到劳动纠纷,尽早咨询专业律师。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劳动维权要注意时效,不然有理也可能输官司。好在刘伟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抓住仲裁时效这个关键,为公司避免了损失。在昆明遇到劳动纠纷,不妨找刘伟律师,他在盈科律所,处理劳动争议很有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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