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房地产交易中,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合同约定。此次原告A与被告B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便是典型案例。原告A与被告B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然而被告却未按约定日期交付房屋,逾期时间长达数月,经原告催告后仍未履行交房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A委托了杨国鹏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B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杨国鹏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4年法律实务经验,累计代理案件量已超1300件,擅长处理各类复杂疑难案件。在接到案件后,杨国鹏律师深知此次案件的关键在于如何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让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B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杨国鹏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深知此时充分履行举证义务的重要性。他向法院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支付凭证、房屋交付相关证明等一系列完整、有效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B逾期交房的违约事实以及违约金的计算依据。
杨国鹏律师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逾期交房天数,精准核算了违约金数额。合同约定逾期90个工作日内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超过90个工作日按日万分之二计算,杨国鹏律师明确了不同逾期阶段的计算标准,确保原告的违约金主张有明确的事实和合同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B未按约交房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违约金数额,法院予以支持。但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律师费实际产生且合同未作约定,对律师费诉请未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B限期向原告A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杨国鹏律师在此次案件中,充分发挥了专业能力。在被告缺席庭审的不利情况下,通过提交完整有效的证据,精准核算违约金,成功为购房者追回逾期交房违约金,依法追究了开发商的违约责任,维护了购房者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对房地产交易中违约行为的规制。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自己“结果导向”的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了精准、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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