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从2019年开始合伙,一起经营烘干厂以及农作物的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不过,他们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到了2025年1月,原告薛XX把被告冉某某告上了法院,说这2685吨玉米是合伙财产,被告把这些玉米卖了之后没给他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他应得的合伙所得以及相应利息,还让被告承担诉讼费。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关于保全费的诉讼请求。
双方诉求及理由
原告薛XX称,案涉的2685吨玉米出货价是2600元/吨,按照他的计算方式,自己应得净额XXX元,被告没给他这笔钱,侵害了他的合伙权益,所以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款项和利息。
被告则认为,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站台余货明细表》只写了货物“挂账冉某某名下”,没明确款项性质、分配方式和出货价,不能证明被告有支付义务。而且,结合另案询问笔录,“挂账”是合伙内部对账方式,案涉货物实际是给被告的分红,不是待分配的合伙财产。另外,原告曾以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就《站台余货明细表》中的部分货物起诉案外公司,主张该部分货物归公司所有,败诉后又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把包含这部分货物在内的2685吨货物主张为合伙财产要求分配,前后矛盾,存在滥用诉权的情形。同时,三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有大量收支往来,至今未进行合伙清算,也没终止合伙合同,合伙财产分割要以清算为前提,原告径直主张分割“合伙所得”违反规则。并且,被告处置货物是经过合伙人同意的,不存在侵害合伙权益的行为。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确实存在合伙合同关系。《站台余货明细表》里的2685吨货物可能和合伙经营有关,但三合伙人从2019年起长期合伙经营,期间有大量收支往来,到现在都没进行合伙清算,也没终止合伙合同。原告提交的证据没办法证明案涉货物按他主张的计算方式所得款项就是合伙利润,他的诉讼请求本质上是对合伙财产的分割,而不是利润分配。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在这个案件中,三合伙人没有进行合伙清算,也没有终止合伙合同,所以原告径直主张分割合伙财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他的主张,他还存在前后主张矛盾、滥用诉权的嫌疑。因此,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本案由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丁婷律师代理。丁婷律师从事法律相关行业12年,有过在行政执法单位工作7年的经历,是公务员转律师,有着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她善于精准识别案件关键证据及漏洞,制定最优诉讼策略。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合伙做生意一定要重视清算环节。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直接主张分割财产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所以,合伙人们在经营过程中要及时进行清算,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丁婷律师凭借多年积累的法律经验和专业知识,精准定位了案件的核心争议,制定了有效的抗辩策略。她深入挖掘证据关联,有力反驳了原告诉请,精准适用法律规定,让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意见。在执业的这些年里,她办过百余件各类案件,正是这种丰富的经验,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合伙财产分割问题时格外从容。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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