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XX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面对工伤待遇赔偿和劳动关系解除后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却遭遇两家关联公司相互推诿,维权陷入困境。2024年,赵XX找到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陈步青律师寻求帮助。陈步青律师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在劳动工伤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处理涉及关联公司的复杂工伤案件。面对此案,陈步青律师意识到确定赔偿责任主体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决定制定一套全面的诉讼策略。
陈步青律师深知劳动仲裁程序的时限要求,为了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他迅速行动。在证据准备阶段,他系统梳理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工作期间沟通记录等材料。他发现两家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相同,且均在南京市江宁区有项目地,这为主张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提供了事实基础。普通代理可能只是按常规流程收集证据,等待仲裁裁决,但陈步青律师没有局限于此。
在仲裁庭上,陈步青律师与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多轮沟通。他从法律规定出发,向对方阐明本案涉及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金两项法定赔偿,如果进入裁决程序,不仅需要较长时间,还可能面临多项不利裁决。同时,他从诉讼成本、企业声誉等角度,分析调解解决纠纷的有利之处。这种沟通策略为后续调解奠定了基础,而普通代理可能只是简单陈述诉求,缺乏对双方利益的深入分析。
在调解方案设计上,陈步青律师创造性地提出了三重保障机制。第一重保障明确赔偿责任主体,协议明确由被申请人一支付调解款,同时约定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责任,彻底堵死了关联公司相互推诿的可能;第二重保障是分期支付与加速到期,96000元调解款分两期支付,同时约定任一期逾期未付,申请人可要求余款一并支付,避免了“一期逾期、后续无望”的风险;第三重保障是违约金条款,协议特别设置5000元违约金,大大增加了违约成本,确保调解协议能够顺利履行。
最终,本案经南京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申请人一安徽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赵XX之间劳动关系解除,被申请人一分两次支付申请人调解款共计96000元,被申请人二安徽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再无争议。
不过,目前调解协议虽已达成,但尚未到支付时间。陈步青律师提醒赵XX,如果被申请人未按协议支付款项,可依据协议中的加速到期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向仲裁委申请强制执行。这一预防性安排为赵XX保留了最后的维权路径,确保他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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