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犯吸收犯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0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我们在了解过众多有关国家的刑事法律规定之后,小编,今天给您讲述的就是关于法律的一些相关基本定义,那就是对于结合犯和吸收犯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根据相关的说法,这二者之间的犯罪的情况是不一样的,详细情况请看下面的文章。

{ArticleTitle}

我们在了解过众多有关国家的刑事法律规定之后,小编,今天给您讲述的就是关于法律的一些相关基本定义,那就是对于结合犯吸收犯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根据相关的说法,这二者之间的犯罪的情况是不一样的,详细情况请看下面的文章。

结合犯,是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情况.对于结合犯,以一罪论处,而不能以数罪论处.但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典型的结合犯.吸收犯,是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结合犯基本概念

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

由于结合犯是刑法将特定的数罪规定为一个新罪,而原来的数罪失去独立意义的情况,故结合犯就是符合新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不再是符合几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不能按原来的数罪认定为数罪,而应按结合后的新罪,认定为一罪.

结合犯,是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例如:日本《刑法》第241条规定的“犯强盗罪,而又强奸妇女者”,构成强盗强奸罪。即法定的甲罪 法定的乙罪=法定的甲乙罪。

结合犯属于法定的一罪,但目前我国刑法中没有结合犯的典型。

我国1979年刑法中是否存在结合犯,理论上对第191条第2款(盗窃罪与破坏邮电通讯罪结合为贪污罪)、第150条第2款(一般抢劫罪抢夺罪伤害罪、杀人罪结合)、第139条第3款(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罪)、第136条(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犯罪)、第137条(聚众“打砸抢”罪)、第143条第2款(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罪)、第153条(抢劫罪)、第182条(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虐待罪)存在争议。[11]我们认为,1979年刑法未规定结合犯条款,认为存在结合犯的观点是误将其他犯罪形态混同于结合犯。

这里我们就能够简单的了解了国家对于结合犯以及吸收犯的相关基本定义,其实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也就是对于他们的犯罪形式不同,同时我们也就能够更加的认识到国家的法律对于这些小概念上的有关权力是有多么强大的。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2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1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结合犯吸收犯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一键咨询
  •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18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20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328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35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85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54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865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1****005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81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251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1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334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0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6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6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结合犯吸收犯牵连犯有什么区别?
结合犯;吸收犯和牵连犯的主要区别是结合犯是将所有的犯罪行为结合起来进行判罪的;吸收犯则是以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进行判刑(吸收之后轻罪不用处置了);牵连犯也是以最重的进行处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传统的吸收犯与牵连犯确实有许多交叉之处。然而,这里,我们所说的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是指牵连犯与狭义吸收犯的区别。
牵连犯与吸收犯都具有数个的犯罪行为,而且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并且都是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的目的。但是二者之间仍具有质的区别。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
6、主观方面的差别。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
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81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想象竞合犯
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1)概念: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如为招摇撞骗罪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采用破坏的方法盗窃)或结果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同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但刑法分则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想象竞合犯:实施了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
牵连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其次,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从两种犯罪形态的定义中可看出,想象竞合犯实际上只有一个危害行为,而牵连犯则有数个行为,如方法行为、结果行为。
最后,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采用“从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处刑,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1)在主观方面都是在一个意图支配下,产生数个罪过
(2)客体上,行为都是作用于数个不同的客体
(3)罪名上,它们都触犯了不同的罪名
(4)处罚上,一般都采用从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如何区分吸收犯与牵连犯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传统的吸收犯与牵连犯确实有许多交叉之处。然而,这里,我们所说的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是指牵连犯与狭义吸收犯的区别。
牵连犯与吸收犯都具有数个的犯罪行为,而且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并且都是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的目的。但是二者之间仍具有质的区别。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
6、主观方面的差别。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
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牵连犯与吸收犯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牵连犯在中国刑法条文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涉及。对于牵连犯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多争议。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新刑法的规定对牵连犯既有适用从一重处断,又有适用数罪并罚。因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处罚原则并存,极易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与吸收犯都具有数个的犯罪行为,而且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并且都是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的目的。但是二者之间仍具有质的区别。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
6、主观方面的差别。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
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牵连犯结合犯吸收犯的区别是什么?
牵连犯结合犯和吸收犯的区别在于牵连犯是在几种罪行中按照罪重的处罚进行判处的;结合犯是指将两种或者以上的罪行结合成为一个新的罪行;吸收犯是一种罪行吸收另一种罪行的犯罪。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1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结果犯和危险犯之间有什么区别?
结果犯与危险犯的犯罪构成标准不同,结果犯需要实施犯罪的构成客观要件,发生某种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犯罪。危险犯是指具有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险结果的状态,这样才构成既遂犯罪。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结合犯和结果加重犯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加重犯的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是特殊的犯罪对象,其犯罪产生的后果非常严重,结果加重犯是指需要从重或加重处罚的犯人。结合犯是指按照其原本的犯罪行为,结合为另一个新的独立的犯罪情况。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吸毒违法吗,吸毒是犯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吸毒违法吗,吸毒是否算犯罪
一般来说,吸食毒品本身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可以对吸毒者进行行政拘留,对吸毒成瘾者还可以强制戒毒。但强制戒毒仍属于行政处罚,不是刑事处罚。另外,吸毒者必然本身也持有毒品,如果持有数量过多,就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隐匿违禁物品的;
(三)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占用他人财物等侵犯他人权利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五)预谋或者实施自杀、脱逃、行凶的。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处以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强制戒毒所所长批准。
对情节恶劣的,在诊断评估时应当作为建议延长其强制戒毒期限的重要情节;构成犯罪的,交由侦查部门侦查,被决定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转羁押。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1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吸收犯结合犯牵连犯区别记忆口诀是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吸收犯结合犯牵连犯区别记忆口诀是什么?的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转化犯与刑法上规定的其他罪名比如吸收犯,包容犯,牵连犯如何有效加以区分?
[律师回复] 犯转换罪的罪犯又叫做转化犯。所谓转化犯,即某一较轻的罪行因具有特定情形而转化为较重之罪、即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应当特别注意转化的条件问题。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罪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38条第3款);
2、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拐买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又出卖的情形,241条第5款);
3、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42条第2款);
4、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罪(致人伤残、死亡的,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罪(致人伤残、死亡的,248条);
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253条第2款);
7、抢夺罪—→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267条第2款);
8、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269条);
9、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人使用的,384条第2款);
10、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92条第2款);1
1、非法组织买血罪、强迫买血罪—→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伤害的,333条第2款);1
2、非法提供品、精神病药品罪—→贩卖毒品罪(有偿提供或者向贩毒分子提供,第355条);1
3、挪用公款罪—→罪(根据高法司法解释,两种情形发生转化)。
我们家里的一个亲戚所在的单位实施了单位犯罪,但是被法院判了共同犯罪,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法律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单位犯罪不等于共同犯罪。一个单位犯罪时,该单位是犯罪主体,就单位而言只有一个主体,因而不同于共同犯罪;一个单位犯罪时,该单位成员并不一定是犯罪人,该单位也并不一定是非法组织,因而不同于集团犯罪。
  单位犯罪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时成立单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
(1)两个以上符合法定条件的主体中至少有一个是单位,要么是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犯罪,要么是一个或数个单位与该单位以外的一个或数个自然人共同犯罪(严格地说,这种情况还不能称为单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时,单位内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犯,但这些自然人与单位之间不成立共犯。
(2)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且该犯罪行为必须是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
(3)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单位也可以实施过失犯罪,但根据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二个以上的单位或者单位与自然人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成立单位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的某些规定事实上肯定了单位共同犯罪。例如,刑法第350条第2款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指醋酸酐等制毒物品--引者注)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第3款又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这明确肯定了单位与自然人可以构成共犯。
  对单位共同犯罪的处罚,应以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以及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为法律依据。对单位共同犯罪,应根据主体在单位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清主犯、从犯,并根据相应的原则处罚;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分清主犯、从犯,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罚原则。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结合犯吸收犯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