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和认罪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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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国家的法律也在不断的健全,如果做出了违反法律的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在被有关部门审理后,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的坦白或者认罪都将会减轻处罚的程度,那么坦白和认罪的区别是什么呢?一般情况下坦白是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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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国家的法律也在不断的健全,如果做出了违反法律的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在被有关部门审理后,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的坦白或者认罪都将会减轻处罚的程度,那么坦白和认罪的区别是什么呢?一般情况下坦白是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

一、坦白和认罪的区别是什么?

所谓自愿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究竟有没有犯罪由法院审理来认定,法院没有认定之前被告人不能叫罪犯,而只能叫犯罪嫌疑人。他的不当行为只能称为涉嫌犯罪)。由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简化了法庭审理的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坦白情节,是指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的人能供述犯罪事实,但不一定承认是犯罪或不承认某一罪名)。坦白情节一般在庭审之前(比如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愿认罪一般在法庭上(也可能在庭审之后)。犯罪嫌疑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自愿认罪的由于没有简化审理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一般不能认定当庭自愿认罪。

二、关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的基本构成

1、自首。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由此可以看出,构成自首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件:①必须自动投案;②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司法实务中,考虑犯罪分子因形迹可疑或犯数罪中的部分罪行已被司法机关侦查发现,为鼓励其积极认罪、悔罪和节约司法资源,《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坦白。我国《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就是俗称的“坦白”。刑法修正案(八)已将坦白情节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根据上述规定,构成坦白的要件有两个:一是主体为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只有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才属于坦白;二是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当庭自愿认罪。所谓当庭自愿认罪,是指被告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是否构成当庭自愿认罪,实践中主要把握三点:

一是认罪须在当庭,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认罪,而当庭不认罪的,不能构成当庭自愿认罪;有的被告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宣判之前表示认罪的,一般也不应当认定为当庭认罪。

二是认罪的程度只要求被告人承认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即可。

三是认罪只要求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不要求被告人必须承认指控的罪名。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公民在做出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定会被有关部门追求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在这里也是劝告广大公民,一定不要做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否则也将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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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和自愿认罪的区别如何?
双方发生的时间不同:坦白情节一般在庭审之前,自愿认罪一般在法庭上(也可能在庭审之后)。自愿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坦白情节,是指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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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准自首和坦白的区别,准自首和坦白的区别,准坦白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自首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而坦白仅是酌情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必须给予被告人的,量刑幅度也是法定的;而酌情量刑情节理论上是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其决定权即自由裁量权在。 2、减刑幅度不同。一旦成立自首,被告人就可以得到基准刑40%左右的减刑幅度:“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二者都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 (5)二者都是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坦白原为酌定量刑情节,《刑法修正案 (八)》增设了第67条第3款,使坦白成为法定量刑情节。根据本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例如,归案后的绑架犯如实供述人质的所在地点,使人质获救的,归案后的爆炸犯如实供述爆炸物的安放地,避免了爆炸事故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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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如果认定坦白怎样才算是坦白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共同犯罪坦白的相关内容 《刑法修正案 (九)》中没有使用“坦白”一词,而表述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理论上,坦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坦白,仅指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广义的坦白还包括自首和当庭自愿认罪,而“自首是坦白的内容之 一,是坦白的最高形式。”可以看出,刑法所指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除构成自首以外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1.坦白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强调坦白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字面含义是“因被怀疑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而具有犯罪嫌疑的人”。“被怀疑”是建立在尚不确实充分的证据之上,需要通过侦查进一步收集证据;或者虽然证据确实充分了,但尚未被提起公诉,还需要进行审查。简言之,以提起公诉为界,提起公诉前是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的身份就转变为被告人,而判决生效后,就变成罪犯了。因此,在侦查和审查阶段的身份就是犯罪嫌疑人,到了审判阶段就是被告人,到了执行阶段就是罪犯。将坦白的主体限定为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只有在侦查和审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才属于坦白;而在审判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就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坦白。 2.坦白的实质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不管狭义上的坦白,还是广义上的坦白,其实质都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受到司法机关调查、盘问或者讯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真实身份,或者交代司法机关尚未发觉的其他同种罪行。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主要犯罪事实,并且向其出示相关证据之后,不得已供述自己罪行的,不认定为坦白。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和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坦白。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3.坦白的到案形式是被动归案。坦白的本质在于,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的行为。被动归案是相对于犯罪人自动投案而言。实践中,被动归案有三种类型:一是因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归案;二是被司法机关传唤到案;三是被群众扭送归案。 ④坦白与自首都要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区别主要在于自首必须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若是被动归案,除非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不同种罪行,否则只能构成坦白。总之,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如果不认定为自首,就属于坦白。 坦白的刑罚适用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嫌疑人的坦白,从主观上说,表明犯罪嫌疑人放弃了继续顽抗的意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其人身危险性已经有所降低;从客观上说,可以加快侦查机关办理案件的进程,从而节省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⑥对具有坦白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坦白的时间、程度、价值等情况确定。 1.罪行的轻重。罪行轻重是决定坦白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幅度的根本因素。比如故意致多人死亡,则不管有什么法定从宽处罚情节,都不会从轻处罚,更不会减轻处罚。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罪该判处死刑的,即使有坦白情节,也可不从轻处罚。 2.坦白的时间。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在什么时间什么背景下坦白其罪行,是马上交代,还是经过一段比较长时间的沉默或者狡辩,经过政策攻心或者出示一定证据的情况下才交代。坦白时间的早晚和背景的不同,不仅说明了犯罪分子对自己所犯罪行悔悟的早晚,反映其人身危险性程度,还可能直接影响司法资源效益和刑事诉讼效率,从宽处罚时需区别对待。 3.坦白的程度。即犯罪分子是彻底交代全部罪行还是只交代主要罪行,每交代一件罪行是较全面客观地交代主要事实和情节还是避重就轻。对于真心悔改的,要较大幅度从宽处罚;对避重就轻的,应较小幅度从宽甚至不从宽处罚。在供述同种余罪的坦白中,如果司法机关掌握的是轻罪,犯罪分子坦白的是重罪,说明其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从宽比例要大一些。 4.坦白的价值。即犯罪分子的坦白在全案中的证据作用如何,是一般证据、重要证据还是关键证据。有的案件没有犯罪分子的坦白交代,司法机关照样掌握其罪行,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的坦白对破案定罪的作用相对要小,从宽幅度就要小些;有些案件,没有犯罪分子的坦白,司法机关就难以充分掌握其罪行证据,或者难以详尽地掌握其犯罪事实,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的坦白对破案及定罪的作用就相对较大,从宽处罚的幅度就应相应大些。 当前,全国正在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坦白,应当根据坦白的阶段、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一30%; (2)坦白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至于从宽的具体刑罚量,由法官根据坦白的时间、程度和价值等具体情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是什么 准确区分自乎与坦白的界限,是正确认定自首不可回避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主要是如何界定坦白和如何把握坦白的特征。关于何为坦白?我国刑法学界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 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代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据此,自首与坦白存在着某些相同之处: (1)两者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两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是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两者的犯罪人都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两者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但是,自首与坦白与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而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其次,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重。 最后,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坦白只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
如何区分坦白自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般自首具有如下构成条件:
1.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未被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被司法机关查获或被群众扭送,犯罪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对此,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投案时间。关于自动投案的时限,既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发觉之后,但不管怎样应是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均已被发觉,犯罪人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已准备去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都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显然,投案时限的放宽,有利于犯罪人弃暗投明,作出积极的选择。

二,投案意志。自动投案作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实施的具有“自动性”的行为,是基于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至于投案的动机则因人而异。有的出于真心悔改,争取宽大处理;有的慑于法律威力,迫于走投无路等。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三,投案对象。行为人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人员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其投案对象既可以是负有侦查、、审判职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及其派出单位,如街道派出所、人民法庭等,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对象的宽泛性为犯罪人自首的实现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四,投案内容。投案内容表现为犯罪人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必须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判,不能逃避,才能使自首成立。倘若犯罪人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隐匿、脱逃,或者推翻供述,意图逃避制裁的,或者委托他人代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都属于拒不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不能构成自首。
以上四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立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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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和自首的区别有哪些,如何区分自首和坦白?
二者的区别是: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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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和自首的区别
[律师回复] 1、二者都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区别之处是: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3、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以上就是坦白与自首的区别,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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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坦白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理解自首的这一条件,应着重把握下列几个问题: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的事实,不构成自首。在本案中,罗某后即到派出所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显然不存在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是典型的自然犯,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发生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另外,就司法实务而言,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够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罪行。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
准自首和坦白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自首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而坦白仅是酌情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必须给予被告人的,量刑幅度也是法定的;而酌情量刑情节理论上是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其决定权即自由裁量权在。 2、减刑幅度不同。一旦成立自首,被告人就可以得到基准刑40%左右的减刑幅度:“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二者都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 (5)二者都是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坦白原为酌定量刑情节,《刑法修正案 (八)》增设了第67条第3款,使坦白成为法定量刑情节。根据本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例如,归案后的绑架犯如实供述人质的所在地点,使人质获救的,归案后的爆炸犯如实供述爆炸物的安放地,避免了爆炸事故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首和坦白的区别是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自首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而坦白仅是酌情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必须给予被告人的,量刑幅度也是法定的;而酌情量刑情节理论上是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其决定权即自由裁量权在。 2、减刑幅度不同。一旦成立自首,被告人就可以得到基准刑40%左右的减刑幅度:“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二者都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 (5)二者都是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坦白原为酌定量刑情节,《刑法修正案 (八)》增设了第67条第3款,使坦白成为法定量刑情节。根据本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例如,归案后的绑架犯如实供述人质的所在地点,使人质获救的,归案后的爆炸犯如实供述爆炸物的安放地,避免了爆炸事故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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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和自首的区别有哪些
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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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自首和坦白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理解自首的这一条件,应着重把握下列几个问题: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的事实,不构成自首。在本案中,罗某后即到派出所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显然不存在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是典型的自然犯,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发生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另外,就司法实务而言,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够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罪行。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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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与坦白之分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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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坦白的区别有哪些
1、交代犯罪事实主观性不同: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2、犯罪分子本身危险性: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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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坦白立功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
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实践中,以下情况都应视为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2、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先以信函、电话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5、及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谊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谊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自首和坦白有什么区别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狭义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一)自首与狭义的坦白之间的相同之处是:
1、二者都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
(二)二者的区别是: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
3、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自首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而坦白仅是酌情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必须给予被告人的,量刑幅度也是法定的;而酌情量刑情节理论上是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其决定权即自由裁量权在。 2、减刑幅度不同。一旦成立自首,被告人就可以得到基准刑40%左右的减刑幅度:“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二者都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 (5)二者都是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坦白原为酌定量刑情节,《刑法修正案 (八)》增设了第67条第3款,使坦白成为法定量刑情节。根据本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例如,归案后的绑架犯如实供述人质的所在地点,使人质获救的,归案后的爆炸犯如实供述爆炸物的安放地,避免了爆炸事故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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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和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坦白和自首的区别是:量刑标准不同、减刑幅度不同等,对于坦白和自首的具体情况,是由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来认定的,自首的情节是法定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而坦白只能适用于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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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自首和坦白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自首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而坦白仅是酌情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必须给予被告人的,量刑幅度也是法定的;而酌情量刑情节理论上是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其决定权即自由裁量权在。 2、减刑幅度不同。一旦成立自首,被告人就可以得到基准刑40%左右的减刑幅度:“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二者都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 (5)二者都是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坦白原为酌定量刑情节,《刑法修正案 (八)》增设了第67条第3款,使坦白成为法定量刑情节。根据本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例如,归案后的绑架犯如实供述人质的所在地点,使人质获救的,归案后的爆炸犯如实供述爆炸物的安放地,避免了爆炸事故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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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坦白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共犯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中止犯罪的行为。应当视情况区别对待:
(一)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后,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但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虽然阻止或者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由于不具备有效性特征,所以不能做为中止犯认定,只能在量刑时酌轻。不过有一种情况,如果中止者采取了一定措施,有效地中断自己先前行为与犯罪的联系(消除“原因力”),即使后来发生危害结果,仍然可以认定为中止。
(二)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实行犯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对其应按照犯罪预备认定,反过来,教唆犯、帮助犯要中止犯罪,对教唆犯来讲,必须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使实行犯打消犯罪的念头,才构成中止,而帮助犯应采取有效措施,抵销自己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三)中止犯如果向有关机关报告,司法机关采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应认定为中止。
综合以上问题,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理解和认定的难度,随着刑法学理解研究的深入以及司法实践的总结完善,相信对犯罪中止的模糊认识最终会消除。
共同犯罪要如何认定坦白
[律师回复] 对于共同犯罪要如何认定坦白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坦白的相关法律
《刑法修正案
(八)》中没有使用“坦白”一词,而表述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理论上,坦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坦白,仅指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广义的坦白还包括自首和当庭自愿认罪,而“自首是坦白的内容之
一,是坦白的最高形式。”可以看出,刑法所指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除构成自首以外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坦白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强调坦白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字面含义是“因被怀疑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而具有犯罪嫌疑的人”。“被怀疑”是建立在尚不确实充分的证据之上,需要通过侦查进一步收集证据;或者虽然证据确实充分了,但尚未被提起公诉,还需要进行审查。简言之,以提起公诉为界,提起公诉前是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的身份就转变为被告人,而判决生效后,就变成罪犯了。因此,在侦查和审查阶段的身份就是犯罪嫌疑人,到了审判阶段就是被告人,到了执行阶段就是罪犯。将坦白的主体限定为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只有在侦查和审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才属于坦白;而在审判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就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坦白。
坦白的实质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不管狭义上的坦白,还是广义上的坦白,其实质都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受到司法机关调查、盘问或者讯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真实身份,或者交代司法机关尚未发觉的其他同种罪行。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主要犯罪事实,并且向其出示相关证据之后,不得已供述自己罪行的,不认定为坦白。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和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坦白。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如何认定自首与坦白之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理解自首的这一条件,应着重把握下列几个问题: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的事实,不构成自首。在本案中,罗某后即到派出所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显然不存在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是典型的自然犯,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发生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另外,就司法实务而言,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够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罪行。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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