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量刑五年是没有缓刑的。缓刑,是指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并不致再危害社会,而不予关押,附条件暂缓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犯罪嫌疑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要执行多长时间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主要看犯罪分子有没有先行羁押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缓刑,是指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并不致再危害社会,而不予关押,附条件暂缓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它与监外执行是不一样的。而庭外执行不是刑法规定的刑罚制度。而且,也不可能出现“判了五年,缓刑三年”的情况。判缓刑,就是设定一定的考验期,(有期徒刑是原判刑罚以上,三年以下,最少不得少于一年;拘役是原判刑罚以上,一年以下,最少不得少于二个月),考验期内,表现好,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但要在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我国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具体理解就是:
1、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对象只能局限于罪行较轻的犯人。在我国主刑中,管制是最轻的一个刑种,但由于其本身就是一种不关押的刑种,因此失去了适用缓刑的必要性。适用缓刑的对象,刑罚为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人民法院的宣告刑,而不是指刑法规定的法定刑。比如犯罪的法定刑虽然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如果罪犯具有法定从宽情节,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备缓刑条件的,仍然可以宣告缓刑。
缓刑的禁止性条件是犯罪分子是累犯。累犯之所以不适用缓刑,是因为累犯主观恶性较深,不易教育改造,社会危害性较大。
2、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属于累犯,这只是适用缓刑时必须遵守的对象条件,但它并不意味着所有被判处这种特定刑罚的犯罪分子,都应当宣告缓刑。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必须是犯罪情节不很严重,主观恶性不深,并且具有悔罪表现。
3、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宣告缓刑的推定条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宣告缓刑所期待的重要目标的宗旨,同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际上是指罪犯不存在再犯罪的趋势或再犯罪的可能性。认定罪犯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仅仅是一个可能性的预测。但是,这种可能性的预测不能主观臆断,应当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论证。
综述,我国对于确有悔改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是会给改正机会的,判处三年以下的罪犯有缓刑的机会,如果表现良好是不会被收押的;量刑5年的罪犯如果在受刑期间表现突出且有悔改之心是可以得到减刑的,同理如果表现不好且不知悔改根据实际情况是会被加重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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