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付款协议有什么特征?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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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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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买卖付款协议特征为: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具体情况涉及方面比较多,而且内容较为复杂,我们在正文中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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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买卖付款协议有什么特征?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二、合同形式分为哪几种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多达13项,而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同时具备该13项内容的可能性很少,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并不多见。其次,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为合同内容,而非合同名称。预约合同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具有预约性质。第三,“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表明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即使预约合同未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只要标的物明确、价款确定,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如果机械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会导致依据合同法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依据该条司法解释则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的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无疑排除了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双方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现的信函等双方往来资料,应当认定为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些情况下,没有书面合同,也无法认定口头合同存在,买受人以其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此时,买受人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既是书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实际履行证据,如果收据或发票载明的房屋位置具体、房屋价款明确,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笔者认为,认定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已有书面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三项事实: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房屋具体位置和价款。

房屋买卖付款协议是在进行房屋买卖时非常重要的一份合同,具有独立的法力效力。在进行合同拟定时,除了模板中必要的条件外,还需要结合买卖双方的实际情况考虑进去,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必要时可以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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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第三方支付有哪些特征问题解答如下, 第三方支付有哪些特征

一,
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一系列的应用接口程序,将多种银行卡支付方式整合到一个界面上,负责交易结算中与银行的对接,使网上购物更加快捷、便利。消费者和商家不需要在不同的银行开设不同的账户,可以帮助消费者降低网上购物的成本,帮助商家降低运营成本;同时,还可以帮助银行节省网关开发费用,并为银行带来一定的潜在利润。

二,较之SSL、SET等支付协议,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操作更加简单而易于接受。SSL是应用比较广泛的安全协议,在SSL中只需要验证商家的身份。SET协议是发展的基于信用卡支付系统的比较成熟的技术。但在SET中,各方的身份都需要通过CA进行认证,程序复杂,手续繁多,速度慢且实现成本高。有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商家和客户之间的交涉由第三方来完成,使网上交易变得更加简单。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依附于大型的门户网站,且以与其合作的银行的信用作为信用依托,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较好地突破网上交易中的信用问题,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第三方支付优势
成本优势
支付平台降低了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直连银行的成本,满足了企业专注发展在线业务的收付要求。
竞争优势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利益中立,避免了与被服务企业在业务上的竞争。
创新优势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个性化服务,使得其可以根据被服务企业的市场竞争与业务发展所创新的商业模式,同步定制个性化的支付结算服务。
买卖合同的主要特征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买卖合同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买卖,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出卖人不仅需将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并且需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在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法律性质,这使它区别于租赁合同、借用合同。在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中,虽然也要求一方将标的物交付另一方,但交付的目的只是使对方取得标的物的使用权,并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2.买卖合同是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以取得价款为目的,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方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支付价款是转移所有权的对待给付,买卖合同这一特征区别于其他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如赠与合同、互易合同。
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依据合同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的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相互对应。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同时也负有向出卖人支付价金的义务,一方的义务正是另一方的权利。因此,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金对待给付的合同,价金与标的物互为对价,买受人要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就必须支付价金;出卖人要获得价金,就必须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这就在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形成了互为给付的关系,因此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相对于实践性合同而言的。在民法理论上,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协商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凡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除另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双方达成协议之时起成立,并不以一方当事人交付实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采用何种形式,一般可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形式。
买卖合同的主要特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买卖合同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买卖,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出卖人不仅需将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并且需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在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法律性质,这使它区别于租赁合同、借用合同。在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中,虽然也要求一方将标的物交付另一方,但交付的目的只是使对方取得标的物的使用权,并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2.买卖合同是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以取得价款为目的,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方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支付价款是转移所有权的对待给付,买卖合同这一特征区别于其他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如赠与合同、互易合同。
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依据合同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的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相互对应。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同时也负有向出卖人支付价金的义务,一方的义务正是另一方的权利。因此,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金对待给付的合同,价金与标的物互为对价,买受人要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就必须支付价金;出卖人要获得价金,就必须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这就在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形成了互为给付的关系,因此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相对于实践性合同而言的。在民法理论上,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协商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凡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除另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双方达成协议之时起成立,并不以一方当事人交付实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采用何种形式,一般可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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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预付定金协议如何书写?
要在协议中写明房屋的具体信息、定金的金额以及违约的责任。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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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征是哪些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征是什么呢
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不动产买卖合同的主要类型,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还包括建筑物和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成立条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干预强烈。由于土地房屋类不动产价值巨大,对国计民生影响很大,国家对房地产行政监管相对较为严格。如国家实行登记制度、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实行限购政策等。
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知识:
商品房买卖合同定义: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001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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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特征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特征是怎样的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特征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特征是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特征是怎样的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房屋转租合同的法律特征,房屋转租合同有何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一、房屋转租合同的法律特征房屋转租合同是指房屋的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把自己从出租人那里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给
第三人的合同。在这里,我们把原房屋的出租人称为出租人,把房屋的
第一承租人称为承租人,把
第三人称为次承租人。根据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屋转租合同有以下特征:
1、房屋转租合同是以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任何一个转租合同必然存在一个租赁合同,没有租赁合同,也不存在转租合同。转租合同是租赁合同成立后,承租另行与承租人就房屋租赁协商一致而成立的合同。
2、出租人的同意是房屋转租合同订立的前提条件。转租合同的订立应当取得房屋出租人同意,这种同意可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合同的解除,转租合同也就无存在的根据,转租合同应自动解除。房屋转租尽管取得了房屋出租人的同意,但房屋出租人并不是房屋转租合同的当事人。转租合同的当事人只能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即房屋的承租人和次承租人。
3、出租人与次承租人无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因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而产生,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次承租人对租赁物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法律未规定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不可能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4、房屋转租不是房屋租赁权的转让。租赁权转让是指承租人将租赁权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退出租赁关系,而租赁关系存在于受让人与出租人之间。而在房屋转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租赁关系存在于受让人与出租人之间。而在房屋转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仍然承担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租与租赁权转让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另外,转租合同中所规定的转租中使用收益,系以原租赁权范围为限,但经出租人特许者除外。对于转租合同中关于转租期限,我国法律未作特别规定转租是以原租赁关系到为基础,具有附属性,故转租期限不应长于原租赁所余的期限。
二、房屋转租合同有何法律效力一旦主合同中出租人不同意承租人私下转租房产,坚持解除主合同,要求收回房屋的,作为房屋的次承租人是否应得到同情或支持呢我们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分析未经出租方同意的房屋转租合同的法律效力。
1、承租人是否处分了出租人的财产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法律上的处分,通常包括财产的赠与、转让、设定抵押等。而在本文次合同中,承租人作为无处分权人并没有实施“处分出租人财产”的行为,因为承租人仍然要受制于其与出租人之间主合同的约束。他应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交纳租金,只是他租金来源不是自己经营所得,而是通过转租从次承租人之处获得的对价。如果说他转租房产的行为算是一种事实上的处分的话,则该“处分”的对象应该是其基于租赁合同取得的租赁物使用权。
2、无效合同的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应依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因此,承租人在违反主合同前提下另行签订的次合同,由于其并不具备无效合同的要件,所以不应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3、是否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关于是否为效力待定合同,应看主合同中承租人是否属于“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承租人由于受与出租人签订主合同的调整,其有权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和收益,其通过转租方式允许第三人(次承租人)在主合同期限内对房屋进行使用,获得相关收益,并未侵害出租人对于租赁房屋处分权,不应适用“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条款。因此,有关的房屋转租合同应是一个相对合同,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发生的房屋转租合同的效力,应根据主合同的相关约定具体分析。举例说明:如果作为主合同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租赁期限为10年,而作为次合同的房屋转租合同却约定租赁期限为15年,这明显超出了乙方作为承租人的权利范围,超出部分应该不受法律保护。反之,如果次合同中有关权利义务的设定符合主合同的原则或范围,也不存在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恶意串通损害出租人合法权益等属于无效的情况出现,这种房屋转租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当然,即使是有效合同,也并不意味着次承租人的合同权利能够全部得到保护,毕竟还有主合同存在,且不能忽略主合同和次合同之间基于同一租赁物设定权利义务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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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的特征有哪些?
行政给付的特征包括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并且行政给付的内容是给行政相对人一定的物质帮助利益,同时是属于一种行政的行为,给付的对象是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下的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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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纠纷的特征与类型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二手房买卖纠纷的特征与类型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目前二手房的买卖仍在升温,二手房买卖纠纷接踵而至,那么我们应如何避免二手房买卖的纠纷呢?要避免二手房买卖纠纷,就要了解二手房买卖纠纷的特征以及类型。
一、二手房买卖纠纷的三个特征
(一)二手房交易中的二手房必须是现房。
业主在购买一手房时则可能是现房,也可能是期房,但是二手房交易不能为期房,只能是现房。
(二)二手房必须是已经取得房地产证的房产。
在日常交易过程当中,往往出现房产证没有办理的情况,还有以出卖房产无房产证主张无效的纠纷存在,那么没有房产证是不是就不能出让呢?我们认为这是不妥当的,因为大多数房屋在出让时是符合办理房产证,只是基于某种原因原始购房人没有予以办理而已。所以只要在二手房登记过户时取得房产证即可。
(三)二手房是出卖人合法的并且可以完全自由支配的房产。
实际案例当中,出现过自己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却隐瞒对方进行恶意出让的行为,也有的是房屋本身并不具备出让条件,最终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二手房买卖纠纷的三种类型
(一)卖方违约引起的纠纷
目前常见的就是因房价上涨过快,出卖方认为房屋价格卖低了,寻找各种理由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如以另一配偶不知情、不同意为由主张夫妻一方无权处分的;房屋的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房屋没有取得房产证的等等。
(二)买方违约引起的纠纷
买方主动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多,因为房屋购买之后,房价飞速上涨,就算房屋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也往往忍气吞声。但是在房价下降时,体现尤为突出,比如 2020年北京近郊的燕郊房地产价格大幅度下跌,买方以房屋面积超过法定范围或者以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货款等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或者主张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中介引起的纠纷
房屋中介业务可谓是一片繁华,有楼盘的地方就有多家房屋中介公司的存在。经常也会有一些房屋中介公司为谋取利益而违背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发生。
二手房买卖纠纷的特征与类型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二手房买卖纠纷的特征与类型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二手房的买卖仍在升温,二手房买卖纠纷接踵而至,那么我们应如何避免二手房买卖的纠纷呢?要避免二手房买卖纠纷,就要了解二手房买卖纠纷的特征以及类型。
一、二手房买卖纠纷的三个特征
(一)二手房交易中的二手房必须是现房。
业主在购买一手房时则可能是现房,也可能是期房,但是二手房交易不能为期房,只能是现房。
(二)二手房必须是已经取得房地产证的房产。
在日常交易过程当中,往往出现房产证没有办理的情况,还有以出卖房产无房产证主张无效的纠纷存在,那么没有房产证是不是就不能出让呢?我们认为这是不妥当的,因为大多数房屋在出让时是符合办理房产证,只是基于某种原因原始购房人没有予以办理而已。所以只要在二手房登记过户时取得房产证即可。
(三)二手房是出卖人合法的并且可以完全自由支配的房产。
实际案例当中,出现过自己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却隐瞒对方进行恶意出让的行为,也有的是房屋本身并不具备出让条件,最终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二手房买卖纠纷的三种类型
(一)卖方违约引起的纠纷
目前常见的就是因房价上涨过快,出卖方认为房屋价格卖低了,寻找各种理由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如以另一配偶不知情、不同意为由主张夫妻一方无权处分的;房屋的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房屋没有取得房产证的等等。
(二)买方违约引起的纠纷
买方主动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多,因为房屋购买之后,房价飞速上涨,就算房屋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也往往忍气吞声。但是在房价下降时,体现尤为突出,比如 2020年北京近郊的燕郊房地产价格大幅度下跌,买方以房屋面积超过法定范围或者以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货款等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或者主张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中介引起的纠纷
房屋中介业务可谓是一片繁华,有楼盘的地方就有多家房屋中介公司的存在。经常也会有一些房屋中介公司为谋取利益而违背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发生。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特征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特征是怎样的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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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的特征有哪些
1、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况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谨慎保养所抵押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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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协议几年有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转让协议是关于房产转让的合同,那么房屋转让协议存在有效期么?
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则不管经过多长时间,房屋转让协议都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也就是说,生效的房屋转让协议便一直有效。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房屋转让协议有效不代表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房屋转让协议体现的是一个债的法律关系,即转让合同已经生效,出卖人就享有请求买受人支付购房款,同时买受人也享有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并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基于该协议,双方所拥有的权利都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而房屋过户属于物权的变动,这是两回事,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我们不能因为物权未发生变化而否认债权的存在。同样,也不能因为协议有效而天真的以为物权也已经随之转移。
因此,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受让人也并不能依此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受让人只是基于有效的协议享有要求转让人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的权利,房屋需办理了过户登记,受让人才算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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