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市XX电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瑞东202X年2月至202X年3月1X日期间拖欠的工资1103X元;二、被告石家庄市XX电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XX经济补偿X0X00元;三、驳回原告刘XX其他诉讼请求。”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王菲律师为劳动者权益全力以赴的身影。刘XX与石家庄市XX电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起初刘XX自行申请劳动仲裁却遭遇失利。仲裁时,他因不懂法律,诉求项目混乱、法律关系定性错误、金额计算标准有误,核心诉求均缺乏依据,最终仲裁仅支持拖欠工资,驳回经济补偿等全部主张,维权陷入困境。
王菲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全面复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律师仔细审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认定公司要求刘XX向指定人员交接工作,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纠正了刘XX在仲裁时混淆补偿金与赔偿金的错误。
在证据收集方面,难点在于要证明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关系以及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等法律规定,明确经济补偿金应按月工资标准X000元计算,而非公司主张的扣除单位和个人社保费用后的金额,规范了金额计算。同时,律师固定核心证据,针对公司所称员工违规的不实抗辩,进行了有力反驳。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是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以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公司坚称是刘XX主动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且主张按扣除社保后的金额计算经济补偿金。王菲律师清晰陈述事实,严谨适用法律,有力质证。她指出公司要求交接工作的行为符合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且经济补偿金应按法律规定以应发工资为基数计算。最终,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院全部采信。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王菲律师继续精准抗辩,重申事实与法律依据。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XX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全面保障。王菲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的办案能力,在关键环节扭转局面,为劳动者赢得了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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