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劳动争议领域,劳动关系的认定常常是案件的核心焦点。在某区某烧鹅店与申请人A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中,就出现了这样一个尖锐的矛盾:申请人A主张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金;而被申请人则坚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主张与范X系劳务合作关系。这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形成了强烈的逻辑悬念,案件究竟会如何发展呢?
黄宇杰律师作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迅速展开了维权行动。黄宇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成功办理劳动争议、工伤待遇赔偿、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相关案件280余件,在工伤维权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这样丰富的经验使他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证据和法律关系有着敏锐的洞察力。
接案后,黄宇杰律师团队围绕“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核心目标,制定了三层抗辩策略。首先,明确法律关系性质。黄宇杰律师提交了《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脱敏后),以此证明被申请人与范X约定“被申请人每月支付19000元劳务报酬包干,由范X负责团队招聘、管理及薪酬发放”,明确双方为劳务合作关系,而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同时,强调被申请人仅对接范X,不参与申请人具体工作安排、考勤及薪酬核算,与申请人无直接隶属关系。
其次,瓦解“劳动关系从属性”主张。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受被申请人管理”证据,黄宇杰律师团队逐一进行质证反驳。对于工资发放,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工资由范X个人账户支付(备注“工资”),黄宇杰律师提出“劳动报酬由范X直接支付,与被申请人无关”的质证意见;对于工作安排与考勤,微信聊天记录、排班表等证据显示申请人的工作任务、休息时间均由范X或其指定人员安排,黄宇杰律师指出“申请人接受范X考勤管理,无需被申请人同意”;对于招聘入职,申请人称通过范X招聘入职,试工时有伍某在场,但被申请人从未参与面试或考核,黄宇杰律师抗辩“范X直接招聘,被申请人不知情”。
最后,否定“职务行为”推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黄宇杰律师指出申请人证据存在三大缺陷:未能证明范X的行为系“履行被申请人职务”(如未提供被申请人授权范X招聘的书面文件);微信聊天记录中范X的微信名系申请人单方修改,真实名称无法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关联;所谓“被申请人安排工作”的聊天记录系断章取义(实为范X因违法被拘留期间,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临时接单)。
经过黄宇杰律师团队的努力,仲裁委最终采纳了被申请人的观点,认定申请人“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劳动关系”。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某劳人仲案字[20XX]XXX号裁决书,认定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某区某XX烧鹅店在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本案通过精准区分劳务合作关系与劳动关系,明确了“包干式合作”中用工主体的认定标准,为类似餐饮行业外包团队的管理模式提供了法律风险防范参考。黄宇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功底、精准的争议焦点把控能力和高效的诉讼策略制定能力,成功维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