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构成累犯的说法目前来看是不成立的。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一般累犯,但可以构成特殊累犯。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特殊累犯比一般累犯具有更高的层级,既然未成年人连一般累犯都无法构成,未成年人自然也不应当构成特殊累犯。
二、普通累犯的主体条件
累犯的构成涉及前后两个犯罪,“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是指第一次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还是指两次犯罪时都未满十八周岁?如果前后两次犯罪时都未满十八周岁,行为人当然不构成累犯,但是,如果第一次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五年内再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这种情况是否构成累犯?
从实践中分析,未成年人犯第一次犯故意犯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旋即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与相隔时间稍长后年满十八周岁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人身危险性,前者丝毫不比后者低,如果前者不构成累犯,而后者因为犯后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了就可以构成累犯,似乎不尽人情,也不符合法理。
从语义上分析,一般累犯的构成要求前后两个罪都是故意犯罪,前后两个罪都须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年龄上前后两个罪也都应该年满十八周岁的才能构成累犯。因为,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既然前后两个罪中只要有一个过失犯罪,就不构成累犯,那么按照统一性解释原理,前后两个罪中只要有一个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就不能构成一般累犯。更为重要的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此条修改目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而言,把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理解为只要有一个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即可,更能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宽宥政策。
所以,普通累犯的主体条件,即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时必须都是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人。
从正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指出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累犯,但是我们对条款内容进行分析和对于特殊累犯的对比可以得出结论,未成年人构成累犯的说法以目前的法律来看是不成立的,但是对于未成年人多次犯罪的行为公安部门依然会给予严厉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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