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做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①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②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④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⑤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2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2)适用一般程序做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①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②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③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⑤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目前,我国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1.警告:一般是行为人违法情节比较轻微、后果极小,只需对其进行告诫,便能达到教育、以防再犯的目的。
2.罚款:是强制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货币的处罚,所作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
3.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是在一段时间内取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资格的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则是取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资格。这一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行政处罚合并适用。
4.行政拘留:是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短期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一般行为人的违法情节比较严重、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后果。
在驾驶员驾驶的过程出现违反交通法行为,不管是什么身份、岗位、职业都将进行一致的处罚。其中事业单位人员违反交通法的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具体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进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一般是违法人员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才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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