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的调解期限以及结果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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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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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2条规定,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致残的从定残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交警部门的调解期限以及结果是什么

在我国一旦出现了交通事故之后最重要的就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在责任认定好之后交警部门就会出面对一些不算大型的交通事故进行调解,那么在我国在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的调解期限以及结果是什么呢?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交警部门的调解期限以及结果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2条规定,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致残的从定残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次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为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调解时限中断。

交警部门的调解期限以及结果是什么

当事人在调解期限不参加调解,又不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未经公安 机关同意延期调解的,调解期满后即终结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 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二) 责任认定;

(三) 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

交警部门的调解期限以及结果是什么

在我国大部分的交通事故解决都是靠我们的交通警察出面进行调解所解决的,大家在阅读文章之后对于我们的交警部门调解期限和结果都有一定的了解了吧,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继续关注我们律图网站推出的文章或者直接找寻我们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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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 交警部门的调解期限以及结果
交通事故之后最重要的就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在责任认定好之后交警部门就会出面对一些不算大型的交通事故进行调解。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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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的调解期限一般是多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交警部门的调解期限一般是多久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致残的从定残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次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为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调解时限中断。
当事人在调解期限不参加调解,又不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未经公安机关同意延期调解的,调解期满后即终结调解。
二、交警部门的调解结果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二)责任认定;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
三、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程序: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5、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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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的调解结果有哪些以及调解时间是多久
1、已经存在劳动行为。2、已经形成了从属关系。3、默认的意思表示。4、欠缺法定的形式要 件。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要件在很多时候都需要相关劳动者之间进行对具体情况的判断。每个人遇到的情况不一样,其实际解决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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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扣押肇事车辆的期限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交警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5日内应当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经批准还可以延长10日(也就是30日),鉴定完成后,应当在5日内发还车主。所以,交警部门扣留肇事车辆的期限一般是30天至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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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的调解结果有哪些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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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是否亲切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行为。 2、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损害赔偿调解应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在调解过程中,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赔偿总额等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 3、调解达成的协议容易履行。调解赔偿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更易于各方当事人接受,履行调解协议时相对顺利。能促进各方当事人间的团结。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只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提讼。 4、赔偿调解不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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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的调解期限一般是多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2条规定,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致残的从定残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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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亲戚出门的时候构成了轻微的交通肇事之后就逃逸了,现在被对方找到家里来了,轻微肇事逃逸时限是多久的时限规定呢?
[律师回复] 很多人会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就选择报警,让交警部门来处理事故。但是对于很多人来讲,其实并不是很清楚交通事故的报案期限的,有的人甚至认为随时都可以。那么究竟交通事故报案期限是多久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交通事故报案期限是多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交通事故报警没有时间限制,但是建议尽快报警,时间长了会影响案件调查,交警部门也可以不受理。
二、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限是多久
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交通民警应严格依照规定时限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也应依照规定时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当场认定、当场调解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撤离现场后,应当根据固定的现场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填写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
(二)24小时内
1、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24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
2、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撤除后24小时内,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进行询问,及时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1日前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四)2日内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2、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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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跑运输的,在给客户送货的时候车上多载了些货,现在已经被交警扣押了,咨询下超限超载治理情况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1)二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三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对第一至第五种情形的查处,公安交管部门主要负责对第六种情形的查处。
同时,交通运输部对车辆货物的装载外廓尺寸亦有规定:、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车货总长度18米以上;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只要有其中一种情形即为车辆外廓尺寸超限。
(1)所有货运车辆必须自觉接受检测。(2)凡超载的必须先卸载,再依法处罚。(3)未卸载的一律不得放行。(4)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5)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停止从事运营性运输。(6)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营运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7)对司机驾驶超限超载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记分、罚款和扣车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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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如何
只要原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协商签订的,订立合同时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或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可撤消和可变更的情形,原协议都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成立的,应予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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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商业犯罪调查科的,涉及商业犯罪等,这两个部门有什么区
[律师回复] 商业罪案调查科(简称商罪科;英文: CommercilCrime Bureu,缩写:CCB)於1947年成立,隶属於警务处刑事及保安处刑事部,主要责任为调查严重及复杂的商业诈骗及科技罪行等,包括电脑罪案、印制伪钞、伪造硬币、信用卡、其他商业票据、旅游及身份证明文件等的案件。商业罪案调查科设有索引系统,并且根据国际刑警组织的标准,将在发现的伪钞分类及登记。等国家均将商业罪案调查科作为调查可疑钞票的藉据部门,亚太区警察及金融业机构经常邀请商业罪案调查科远赴海外担任授课主管以及派员来访接受训练。商业罪案调查科,由一名总警司出任主管,由两名高级警司出任副主管,分别负责讹骗案调查组、伪钞及伪造文件组及情报及支援组中的支援部份,以及负责科技罪案组及情报及支援组中的情报部份。部份人员曾经为会计师及於投资银行任职。廉政公署(简称廉署;英语:IdepedetCommissio AgistCorruptio,缩写:ICAC)於1974年2月15日根据《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成立,是及直接向政府首长(回归前为总督,後为行政长官)负责的纪律部队及执法机构,以肃贪倡廉为目标,采取防止、教育及调查三管齐下的方式执行,其调查对象於成立初期限制於公务员,後来扩展至公共事业机构,进而包括所有私人机构。[2]现任廉政专员为白韫六,领导逾1,200名人员,几乎全部以合约形式被聘请,其中逾半人员服务了逾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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