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亲给儿子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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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法律规定:婚后单方父母全额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法定意义赠送给他个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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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亲给儿子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父母出资为自己的购房,落在自己的子女的名下,就是子女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离婚分割。

父母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给婚后的子女买房(实际上是赠与)分为两种情形:

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赠与所得的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赠与所得的房产,且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2]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财产特征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有时间性的。

第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综合上面所说的,夫妻之间的财产是要分婚前财产和婚后的财产,一般对于父母赠与的任何财产只要有约定的,都是属于个人的财产,在离婚后另一方是没有任何分割的权力,所以,对于婚姻续存的财产一定要搞清楚,最好是以协议来约定这样也避免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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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给儿子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父亲给儿子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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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父亲过户给儿子的财产个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父亲过户给儿子的财产个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如果是父母出资给儿子买房,一定要保留好出资转账凭据,最好去做一个借款公证,这样比较保险,起码能够拿回出资。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注意事项
首先,如果是父母以自己名义购买子女的婚房,并且同意子女居住,那么该套房屋的所有权是归购房的父母的。
其次,一方父母如果以子女的名义买房,那么就需要确定该套房产是否是赠与给子女夫妻双方二人,如果要赠与夫妻双方那么就应当做出声明,表示该套房产赠与给自己的子女及其配偶。如果只是将房产赠与自己的子女,则不需要做出声明。
较后,再为子女购买婚房时需要考虑该套房产对夫妻间的影响,如果因为房子的原因造成夫妻之间或夫妻与父母之间的不理解,那就不好了。因此,父母为子女购房时应该和子女们商量好,避免出现家庭不和。
父亲过户给儿子的财产个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父亲过户给儿子的财产个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如果是父母出资给儿子买房,一定要保留好出资转账凭据,最好去做一个借款公证,这样比较保险,起码能够拿回出资。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注意事项
首先,如果是父母以自己名义购买子女的婚房,并且同意子女居住,那么该套房屋的所有权是归购房的父母的。
其次,一方父母如果以子女的名义买房,那么就需要确定该套房产是否是赠与给子女夫妻双方二人,如果要赠与夫妻双方那么就应当做出声明,表示该套房产赠与给自己的子女及其配偶。如果只是将房产赠与自己的子女,则不需要做出声明。
较后,再为子女购买婚房时需要考虑该套房产对夫妻间的影响,如果因为房子的原因造成夫妻之间或夫妻与父母之间的不理解,那就不好了。因此,父母为子女购房时应该和子女们商量好,避免出现家庭不和。
婚后母亲赠与儿子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婚后父母赠与房子给儿子。如果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儿子,则属于一方的财产,如果发生离婚纠纷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没有指明或者共同财产界定不明,一般就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属于个人财产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对于婚后父母给子女购买不动产即使主观愿望就是给自己子女的一方的,但一般都不明确说明给自己子女,如果发生离婚纠纷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是否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界定不明,在实际案件受理中一般如果拿不出有利证据说明是只赠与给自己子女的一般就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次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解释对父母赠与子女房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就认为是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就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这样的规定笔者也认为是公平合理的。如果父母是给夫妻共同的赠与不动产所有权可以同时写夫妻二人的名字,这样也这样规定的出台有利于纠纷的公平解决。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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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儿子给父亲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婚后儿子给父亲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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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父亲所有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大哥正在办理离婚,女方要求现在居住房离婚后属于她,我想请问居住房的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我父亲的,这样的房子属于他们的共同财产吗?还有我大哥现在每月工资是1500左右,身体上还有慢性疾病(肾炎),但是女方要求离婚后每月的赡养费是1000元(小孩归女方所有),这样的费用合理吗?女方离婚的理由是男方殴打女方,但是原因是女方多日不回家,回家还说:“我出去找男人去了。”这样属于无故殴打吗?(女方在结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辱骂及殴打男方父母)。 1、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该房子是婚后还是婚前取得以及是如何取得的才能准确判断; 2、抚养费的给付通常会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来计算,另外还要考虑你大哥的病情所需要的开支等情况综合认定,不会简单以女方的单方要求作为判决的依据; 3、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殴打他人都是违法的,如果女方有证据证实你大哥经常对其实施殴打,则她有权要求你大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会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关联: 如果一方有下列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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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儿子给父亲买房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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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父亲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大哥正在办理离婚,女方要求现在居住房离婚后属于她,我想请问居住房的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我父亲的,这样的房子属于他们的共同财产吗?还有我大哥现在每月工资是1500左右,身体上还有慢性疾病(肾炎),但是女方要求离婚后每月的赡养费是1000元(小孩归女方所有),这样的费用合理吗?女方离婚的理由是男方殴打女方,但是原因是女方多日不回家,回家还说:“我出去找男人去了。”这样属于无故殴打吗?(女方在结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辱骂及殴打男方父母)。 1、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该房子是婚后还是婚前取得以及是如何取得的才能准确判断; 2、抚养费的给付通常会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来计算,另外还要考虑你大哥的病情所需要的开支等情况综合认定,不会简单以女方的单方要求作为判决的依据; 3、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殴打他人都是违法的,如果女方有证据证实你大哥经常对其实施殴打,则她有权要求你大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会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关联: 如果一方有下列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夫妻共同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与
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
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赠予给儿子的房产属儿子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对于赠予给儿子的房产属儿子夫妻的共同财产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赠予给儿子的房产属儿子夫妻的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婚姻法》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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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的财产不给女儿,只给儿子合理吗
父母财产只给儿子不给女儿是合法的,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依照民法典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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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一、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除去约定的情况,夫妻个人财产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二、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根据《婚姻法》第17条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父亲在父亲名下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大哥正在办理离婚,女方要求现在居住房离婚后属于她,我想请问居住房的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我父亲的,这样的房子属于他们的共同财产吗?还有我大哥现在每月工资是1500左右,身体上还有慢性疾病(肾炎),但是女方要求离婚后每月的赡养费是1000元(小孩归女方所有),这样的费用合理吗?女方离婚的理由是男方殴打女方,但是原因是女方多日不回家,回家还说:“我出去找男人去了。”这样属于无故殴打吗?(女方在结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辱骂及殴打男方父母)。 1、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该房子是婚后还是婚前取得以及是如何取得的才能准确判断; 2、抚养费的给付通常会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来计算,另外还要考虑你大哥的病情所需要的开支等情况综合认定,不会简单以女方的单方要求作为判决的依据; 3、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殴打他人都是违法的,如果女方有证据证实你大哥经常对其实施殴打,则她有权要求你大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会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关联: 如果一方有下列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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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共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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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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