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首先,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婚后房屋增值部分权,根据民法理论,房屋的权属直接决定了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而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婚前所购房屋至离婚时,增值部分究竟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他,成为处理房屋增值部分分割事宜首当厘清的问题。现实中看法不一。
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增值部分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房产是一方婚前购买的,但婚后另一方愿意共同偿还贷款,表明其在主观上是以房屋所有人参与房产的实际维护和经营,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对方对此明知并接受。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居住的房产均投入了相当的贡献。
基于上述理由,认为增值部分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严格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将其归属于房产所有者一方,与我国家庭财产观念相冲突,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却将双方共同的劳动成果归一方所有,与民法上的公平正义原则相违背,明显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综上所述,夫妻在离婚后,在婚后贷款所买的房产,双方都拥有平等的处理权,想要对房产进行分割,一般都会依照法院的判决依法合理的分配房屋的所有权,可以支付对方相应的财产补偿依法取得所分配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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