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某镇社区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李某某,在2004年至2019年任职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集体资金用于个人使用及营利活动,还伙同他人侵占集体资金。2019年1月他被留置,同年5月被刑事拘留并逮捕。公诉机关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对其提起公诉,指控其行为应数罪并罚,案件情况复杂,证据繁多,李某某面临着严峻的法律后果。
杨子圆律师与同事共同担任李某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杨子圆律师第一时间详细查阅本案卷宗材料,仔细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相关证据,包括涉案资金的收支凭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通过对这些证据的梳理,他精准把握了案件核心争议点。在庭审过程中,杨子圆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从多个方面为被告人李某某进行罪轻辩护。在挪用资金罪方面,指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案发后积极全额退赃,未造成村集体财产实际损失,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在职务侵占罪方面,强调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本案系共同犯罪且其他同案人因过追诉时效未被追责,不应由被告人单独承担全部法律后果,被告人还已全额退还所侵占的资金,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此外,还提及被告人任职期间为社区作出的贡献以及家庭特殊情况,恳请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提交了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从轻处罚申请书。
最终,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杨子圆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扣押的涉案款项作为村集体财产由扣押机关予以返还。这一结果既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追回了涉案集体财产,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兼顾。杨子圆律师在日常工作中,依旧凭借着严谨的态度和专业的素养,为每一个案件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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