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x月,XX劳动者入职XX工程项目从事墙柱拆模作业,x月在被告承建的工地作业时从架子摔落,致左跟骨骨折,被认定为工伤(拾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2023年x月xx日至2024年x月xx日。此前劳动仲裁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其工伤保险待遇请求。劳动者委托黄宇杰律师提起诉讼,主张被告作为违法分包主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多项赔偿。黄宇杰律师介入后,立即查阅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审查违法分包情形下用工主体责任的法律适用。
黄宇杰律师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占比约40%。他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还曾在本地大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法律顾问、法务总监等职务长达10年。这些经历使他熟悉企业用工管理流程和工伤处理痛点。在本案中,他凭借丰富的企业法务经验,精准定位争议焦点,重点论证违法分包情形下用工主体责任的法律适用,指出被告虽与劳动者无劳动关系,但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无劳动关系,但支持被告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47078.9元,驳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部分请求。二审阶段,黄宇杰律师针对一审未支持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裁判,重点援引相关法规强调被告责任。同时,针对一审法院“劳动者申请追加第三人”的事实认定错误,通过庭审举证予以纠正。最终二审改判,维持一审部分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484元,最终获赔总额91562.9元(不含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在二审开庭前,黄宇杰律师补充整理了关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计算依据的详细材料。
黄宇杰律师处理此类工伤赔偿案件,一贯先精准定位争议焦点,梳理法律适用问题。同时,注重审查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及时纠正错误。他在工伤维权领域深耕,执业领域集中于劳动争议、工伤待遇赔偿等案件。他以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企业法务积累的实务经验为依托,通过精准的证据梳理和严谨的法律论证,为劳动者提供全方位的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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