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鉴春律师介入后开展了系列尽职调查(duediligence)工作。一是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设备租赁、使用、转移的过程及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因果关系;二是精准分析张某主观意图,指出其虽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撤离时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三是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此案属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四是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证据线索。
律师提出的核心法律观点包括:从因果关系(causation)来看,张某的行为与合同诈骗的损害结果无直接关联;张某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程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的非法占有故意,符合民事履约不当;依据禁止反言(estoppel)原则,不能仅因张某未按约定使用设备就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律师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其不起诉。该公司申诉后,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客户仅支付了按标的额比例收取的律师费,避免了可能面临的200余万元损失及刑事处罚。判决已生效。
2022年10月,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多张银行卡及账户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转入共计203420元,查实犯罪资金90955元,万X获利4000元。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万X面临被逮捕羁押及后续刑事处罚的风险。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动员家属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审查起诉阶段,继续跟进并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审判阶段,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
律师提出万X作为从犯,具有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减轻情节(mitigation),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应适用缓刑。
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后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客户支付合理律师费,避免了可能的长期羁押和较重刑罚。判决已生效。
偷越国境罪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熊X等七人以办理驾驶证转换为目的,于2018年两次偷越国境。2024年熊X主动投案并被取保候审,面临刑事起诉风险。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系统阅卷等工作,明确熊X行为动机与危害性区别于其他偷渡行为;梳理其自首、无前科、行为已过多年未再犯等从宽情节;依据最高检司法政策,提出不起诉依据,并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熊X偷越国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符合不起诉条件,且应结合刑事政策对其从宽处理。
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客户支付律师费,避免了刑事处罚。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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