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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某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公司项目部签订租赁合同,依约交付租赁物资后,承租方仅支付部分费用,剩余款项长期拖欠。随后该公司被其母公司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通知债权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求,但央企集团不服上诉,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且钢模板无合同依据。在这类案件中,法律规定公司合并注销后债务由承继方承担,但实际操作中对于责任主体认定常有争议,而且租金计算和租赁关系认定也容易出现分歧。
朱俊健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首先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依据法律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针对“已结算”抗辩,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有退货与租金产生。对于钢模板,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和行业惯例,认定事实租赁关系。律师先确定责任主体,再对对方的各项抗辩逐一反驳,清晰且有逻辑地为委托人争取权益。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其承担。委托人的全部债权获得法律支持。
结合河北沧州办案经验,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要保留好租赁合同、提货单、退货单、结算清单等凭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于公司合并注销的情况,要关注是否依法通知债权人,以此确定责任主体。在庭审中,要精准运用法律条文,针对对方的抗辩进行有力反驳,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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