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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纠纷时有发生。这起某大型央企主张返还“超付工程款”的案件就颇具代表性。该央企承接工程后,通过分别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将涉案工程交由实际施工人吴某某实施,还要求吴某某借用其合作名单内某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后来,该央企以付款金额超过劳务合同约定价款为由,将劳务公司及吴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吴某某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在朋友的介绍下,他找到了陈颖律师。
陈颖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围绕案件真实施工关系展开细致的举证和论证工作。她指出,虽然吴某某形式上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实际上他负责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及现场施工等工作,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涉案工程,并非单纯提供劳务。该央企通过拆分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的方式处理涉案工程,本质上并不能改变吴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的事实。
陈颖律师进一步提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关系的真实主体应为该央企与吴某某,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在庭审过程中,陈颖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充分的证据,有力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陈颖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该央企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结果让吴某某松了一口气,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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