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X年X月,被告人某某明知所售粉色心形减肥药片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服用后可能引发不良反应,仍以26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30片,获利260元。经检测,涉案减肥药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XX成分。案发后,被告人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还自愿认罪认罚。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的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他聚焦“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核心辩护目标,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包括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检测报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关键证据,精准梳理对被告人有利的全部情节。
通过深入分析案情,李律师制定了针对性辩护策略。首先,强调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仅实施一单销售行为,销售金额及获利极少,涉案药品未大量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次,突出法定从宽情节,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悔罪态度明确;再者,考量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切实体现了认罪悔罪的诚意;最后,论证缓刑适用可行性,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无再犯罪风险等因素,主张其符合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法定条件。
庭审中,李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要点,结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标准及缓刑适用规定,详细发表辩护意见,与承办法官就案件量刑及缓刑适用问题进行充分沟通。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李宏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考量被告人的诸多从宽因素,作出判决:被告人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相关活动。
这个事要是换个人可能就栽了,其实记住两点就能避免。一是不要销售明知含有毒有害成分的食品,这是红线,绝对不能碰;二是一旦出了事,要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认罪认罚,争取从轻处理。
在这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被告人最终获得缓刑判决,避免了更严重的刑罚。李宏瑞律师执业以来专注刑事业务,累计办理刑事案件超100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正是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制定出有效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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