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超律师:供货未收款,股东被追连带清偿,债权人终获赔偿

最新修订 | 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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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超律师
衣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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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服务:2074人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律所: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6201710140390 电话:15865609766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一、名校硕士出身,理论功底扎实 衣超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浙大法学院的系统训练,使其具备了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 二、案件承办量逾千件,实战经验丰富 衣超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曾参与涉案金额超3亿元的烟台某公司不良资产包处置项目,代理某小额贷款公司系列民间借贷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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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做生意最怕的就是货发出去了,钱却收不回来。有这么一位个体工商户,给公司供应了价值14万元的货物,催了好久都没拿到钱。更让人想不到的是,最后不光公司要还钱,连公司股东也被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
衣超律师:供货未收款,股东被追连带清偿,债权人终获赔偿

原告是一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长期给XX公司供应油管产品。2015年2月,XX公司收到原告价值14万元的货物后,出具了入库单,股东B及公司工作人员在上面签了字。然而,XX公司却一直拖着货款不给,原告多次催讨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原告委托衣超律师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还主张股东B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认为,自己已经按照约定给XX公司供应了货物,XX公司就应该支付货款。而股东B作为公司股东,在增资时认缴200万元却未缴足150万元,应该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XX公司则主张,原告是个体工商户,应该以字号名义起诉,个人主体不适格。股东B辩称,自己签字是职务行为,而且公司还没有清算、破产,股东不应该直接承担责任。另外,XX公司对入库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要扣除维修费,还说入库单不是结算依据。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在这个案子里,关键证据就是那张入库单。入库单明确记载了货物的价值,还有股东B及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衣超律师提交了原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原告是以个人名义经营的,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同时,律师还援引了已生效判决((2015)某商初字第号),证明股东B作为XX公司股东,在增资时确实认缴200万元但未缴足150万元。而XX公司主张扣除维修费,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足以证明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对于入库单,它明确记载了货物价值且有签字确认,结合交易习惯,具备结算效力。XX公司主张扣除维修费却拿不出证据,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股东B要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衣超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XX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4万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股东B在15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B承担补充责任。这个案子由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的衣超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商业交易中,一定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像入库单、合同等,这些都是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凭证。如果遇到货款拖欠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不要拖得太久。另外,对于股东出资情况,债权人也可以多关注一下,万一公司出现债务问题,未出资的股东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结尾

在这起案件中,债权人原本只是面临公司拖欠货款的问题,没想到通过衣超律师的努力,成功让未出资的股东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大大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衣超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执业至今,他承办案件已逾千件,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处理这类复杂商事纠纷时游刃有余。在本案中,他精准地把握了案件的关键,通过提交有力证据和准确适用法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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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超律师:供货未收款,股东被追连带清偿,债权人终获赔偿
[问题分析]: 您好,您提的问题,主要是针对股东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权利和责任以及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一人公司的股东间入股、除名、退股等股东权益纠纷。关于股东权利主要包括:享有资产的收益权、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权、选择公司管理者的权利、公司登记事项查询权、提请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的权利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公司股东责任(义务)主要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一般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般是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关于合伙人的权责主要包括合伙人的权利以及主要的责任(义务),合伙人在合伙中主要享有的权利有:合伙事务的经营权、表决权和监督权;有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利润分配的权利;查阅账簿的权利以及退伙的权利。对应的,合伙人的主要责任(义务)主要有:按照协议足额出资的义务;分担合伙企业的经营损失和债务的承担的义务;竟业禁止的义务以及退伙后包回收商业秘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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