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甲X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多个单位列为被告及第三人,主张工程劳务欠款,给相关企业带来巨大涉诉风险。
此前,原告认为自己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但未充分考虑自身法律关系及主体资格问题,导致诉讼存在不合理性。
此时,一位深谙法律关系、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的律师介入,成为化解这场纠纷的关键。
2019年开始执业的李朝永律师,在云南昭通地区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余件,他毕业于云南警官学院法学本科,秉持“专业求精、审慎尽责,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李朝永律师深耕于民商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多个领域,尤其在民商事合同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办理过各类民商事合同类纠纷案400余件。
在上述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李朝永律师代理建筑第三人出庭应诉。他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他仔细梳理分包合同履行事实,明确指出原告仅为劳务班组长而非实际施工人。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层面进行精准抗辩,厘清了多层分包中的合同边界,让原告不当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诉讼思路失去支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朝永律师所在的建筑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从法律关系定性、诉讼主体资格、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等方面提出专业抗辩。法院组织各方核对案件基础事实,在这个过程中,李朝永律师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帮助法院厘清项目发包、分包及劳务转承包关系,明确原告务工性质、款项结算主体及各单位职责。最终,原告综合全案事实、法律关系及各方答辩意见,考量诉讼风险与维权路径,主动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李朝永律师不仅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表现出色,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领域也有着卓越的成绩。在吴某贩卖毒品案中,他聚焦毒品扣押、称量、鉴定等关键程序的合法性,精准研判吴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深度挖掘从宽情节,最终为吴某争取到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判决,避免了无期以上的量刑结果。在丁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中,他通过积极发问,影响法官内心判断,使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并让被告返还80%的彩礼。
李朝永律师还担任昭通市律师协会多个委员会的职务,如教育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等,同时还是昭通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他凭借专业的素养和务实的作风,在云南昭通地区积累了良好的口碑,成为客户信赖的法律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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