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A将自己的挖掘机出租给被告A用于景区项目施工,双方约定按小时计费。然而,挖掘机在进场作业途中,因被告A现场指挥失误、路况判断不当发生塌方事故,导致挖掘机严重损毁,还产生了停运损失。面对这一困境,原告A委托了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执业5年的李玉博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A赔偿车损、停运损失、鉴定费等共计十余万元。
李玉博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千余件,深耕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等多个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此次面对这起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他深知案件的复杂性。被告A提出抗辩,称双方为承揽关系而非租赁关系,主张损失由原告A自行承担,还提起反诉要求原告A返还其垫付的各项费用数十万元。
李玉博律师清楚,要赢得这场官司,关键在于围绕租赁合同关系认定、被告过错责任、损失合理性展开核心抗辩。他深知在工程机械租赁行业,准确区分租赁和承揽关系至关重要。于是,他收集并提交了聊天记录、现场证据、鉴定报告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他看来,行业内对于这类纠纷,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是胜诉的关键。通过这些证据,他有力地证明了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成功推翻了被告A“承揽关系”的抗辩。
对于被告A的过错责任,李玉博律师以证据证明是被告指挥失误、路况判断过错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他向法院清晰地阐述了被告A在现场指挥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以及其未尽到安全保管义务,从而确定了被告A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损失核定方面,李玉博律师结合司法鉴定来确定车损与合理停运损失。他明白,在这类纠纷中,损失的核定必须专业规范,才能让诉求获得法院的足额支持。他对每一项损失都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计算,确保诉求合理合法。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支持了李玉博律师的观点。法院驳回了被告A“承揽关系”的抗辩,认定事故系被告A指挥不当、未尽安全保管义务所致,被告A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支持了原告A车损费、合理停运损失、鉴定费等核心诉求,驳回了被告A全部反诉请求。最终判决被告A向原告A赔付各项损失共计近二十万元,本诉与反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A承担。
李玉博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全面维护了设备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他的这一成功案例,也为挖掘机、工程车辆等设备租赁受损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代理思路,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业内同行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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