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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日,当事人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交警认定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在保险期内。当事人家属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后,委托李星星律师起诉。一审法院认定各项损失70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5万余元。保险公司为减少赔付提起上诉,要求少赔2.5万余元,重点攻击抢救费、误工费、护理费和精神抚慰金。
执业4年的李星星律师,在处理多起交通事故理赔案后,深知保险公司上诉的常见套路。看到保险公司上诉理由时,她警觉到保险公司试图以不合理理由减少赔付。李星星律师立即运用她总结的“证据回击法”,该方法是她在多年交通事故理赔案件中形成的可复用工具。
“证据回击法”要求针对保险公司的每个上诉观点,结合具体证据进行严谨反驳。在本案中,对于抢救费,李星星律师指出抢救费用为生命必需,保险公司未举证非医保用药不合理,依法不得扣除;对于误工费,结合受害人经营证据,说明抢救治疗1天支持误工费合法有据;对于护理费,强调家属全程在院陪护,法律不免除ICU期间的护理费;对于精神抚慰金,说明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性质不同,一审酌定20000元符合裁判标准。
该方法已应用于多起交通事故理赔二审案件,成功维持原判率达80%。最终,法院完全采纳李星星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者家属的35万赔偿全额保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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