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作为开发商,在其开发的同和嘉苑、兴XX、中桥名邸等小区工程中使用了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公司”)系第119540号“松”、第121304号“松电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百公司主张南通某电器有限公司及南通某电器经营部在生产、销售的开关插座产品及宣传中使用了“南通松”“上海松”等标识,侵害其商标权,同时认为XX公司在工程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XX公司拆除已交付或正在建设项目中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百公司对XX公司的诉讼请求。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XX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的核心论证
百公司认为XX公司在工程项目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王丹律师代表XX公司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合同关系层面:XX公司仅为涉案小区的发包人(开发商),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整体发包给案外人施工,与南通松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直接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规定,XX公司并非直接的销售主体。
2.品牌指定情况:XX公司在招标文件中从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其2015年发布的材料品牌调整通知中列明了包括“南通松”在内的多个品牌,并未限定使用该品牌。这说明XX公司没有主动选择侵权产品的故意。
3.主观过错方面:XX公司主观上无过错,其作为开发商,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知道亦不应当知道“南通松”产品可能侵害他人商标权,符合《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
最终法律结论:XX公司虽在一定程度上构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但因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二审审理。法院最终认定XX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亦不拆除已交付产品。具体来说,法院免除了XX公司24万元的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同时,考虑到涉案小区已交付多年,居民已入住多年,且无证据证明业主购买房产时知晓侵权事宜,若判令拆除已交付小区中的开关插座,将导致商标权人与小区居民利益失衡,故对已交付小区不再判令拆除,但要求XX公司在尚未出售的楼盘和将来拟开发的楼盘上不得使用侵权产品。驳回了百公司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只要使用了与他人商标相似的标识就必然构成侵权且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忽略了合法来源抗辩等法律规定。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包工包料工程中,若能证明未指定侵权品牌、且已尽到一般合理注意义务,即可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免除侵权赔偿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在经营过程中要注重对供应商及产品的审查,保留好相关的采购凭证等证据,以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对劳动者而言,虽然此案是企业之间的纠纷,但也提示在工作中要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权行为。
王丹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十分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她精准收集了XX公司与案外人的合同、招标文件、品牌调整通知等证据,为合法来源抗辩提供了有力支撑;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等法规,为XX公司的行为进行了合理定性;庭审策略上,清晰、有条理地阐述了各项抗辩理由,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其观点。
商标侵权纠纷中的合法来源抗辩并非易事,王丹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XX公司免除了巨额赔偿责任,避免了大规模拆除带来的损失,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彰显了专业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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