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傅X自2006年起就为某洁具公司提供汽车运输服务,双方每年都会签订运输合同。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的毕罗春律师,自2011年执业以来,已承办各类案件超过700件。2021年初,傅X与洁具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运输合同》,约定了运输路线和价格,合同到2021年12月31日到期。然而,2021年4月,被告因集团全球业务战略调整,决定关停产线并启动解散清算。6月30日,被告单方通知原告,所有合作协议于7月30日正式终止,原告实际履行至该日,且合同解除前账目已结清。
原告认为被告提前终止合同构成违约,遂诉请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01410元,计算方式是按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月收入减去成本,计算剩余5个月。被告则辩称,合同无保底运输量,属于框架协议,公司清算享有法定解除权,且原告损失不确定且未积极减损。
毕罗春律师凭借丰富的合同纠纷处理经验,深知此类案件中证据和法律逻辑的重要性。在合同性质认定方面,他指出双方长期稳定合作,合同内容明确具体,并非被告所说的框架协议。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意见,认定被告单方终止构成违约。
在可得利益损失计算上,双方认可按“前12个月平均月收入减成本”的方式。毕罗春律师详细举证了运输次数、收入总额及成本明细,包括轮渡费、油费等。他深知在这种案件中,精准的损失计算是关键,通过大量的证据和细致的分析,法院酌情确认每次成本1866元,月收益20624元,并综合违约情节认定赔偿期限3个月。
同时,对于被告“清算即免责”的抗辩,毕罗春律师成功论证被告系自行清算而非破产清算,其内部战略调整不构成法定解除事由,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6187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4元,原告负担491元,被告负担673元。毕罗春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其能力也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在行业内积累了良好的口碑。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