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起是刘X劳动争议纠纷。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进入泗县某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他与刘X协商每天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13时许,张XX在工地上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被送往泗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刘X垫付了医疗费。张XX受伤后向被告反映情况,被告起初表示愿意赔偿,可后来几个被告却互相推诿。于是,张XX将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告上法庭,要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这四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刘欢律师接受刘X的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他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以及全部案件材料,接着与当事人刘X沟通,了解案件发生的经过以及每个被告在案件中的地位和角色,听取了刘X的意见后,书写答辩状递交至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刘欢律师抗辩双方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负责带班,并不是包工头或者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需要多少人务工都是别人说了算,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刘X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欢律师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施工,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张XX受伤,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应当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国XX集团系将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XX和宿州市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宿州市某公司未安排刘X负责其转包的工作,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同时,因张XX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其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另一起是蔡XX诉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蔡XX自2018年3月入职宿州XX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蔡XX工资,直到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经结算,公司欠蔡XX自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工资款77687元,并承诺了付款计划。但公司仅于2021年10月30日支付15000元,下欠62687元至今未付。蔡XX委托刘欢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款62687元并承担诉讼费。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充分准备证据,提供了拖欠工资明细单以及工作的相关证明。在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劳动纠纷中,证据和法律依据至关重要。劳动者遇到工资拖欠、工伤赔偿等问题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自己的责任。
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其中成功办理民商事相关案件500余件,在劳动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正是由于他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在这两起案件中都能准确把握关键,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在刘X劳动争议纠纷中,他找准了刘X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这一关键突破口,成功为刘X免除了责任;在蔡XX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中,他充分准备证据,有力地论证了被告拖欠工资的事实,帮助蔡XX拿回了应得的工资。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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