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时常发生,各方的责任认定往往错综复杂。这次的案件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徐X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云南XX公司(某丙公司)、朱XX、安XX、云南XX公司(某乙公司)诉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9年,被告朱XX借用某丙公司资质,承建某乙公司发包的“昆明空港经济区航空物流产业园土地收储及综合开发项目道路88号路”相关工程,双方签订《劳务合同》,朱XX同时担任某丙公司签约委托代理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之后朱XX将该工程分包给原告,双方签订《联合施工协议》。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后,与朱XX、安XX完成结算,确认尚欠工程款437306.50元。原告认为,朱XX与某丙公司系挂靠关系,某丙公司出借资质存在过错,应与朱XX、安XX连带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某乙公司作为发包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连带支付其工程款本金43003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算至2022年10月19日为46610.81元,合计483917.31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理由是朱XX与某丙公司是挂靠关系,某丙公司出借资质有过错,且工程是朱XX以某丙公司名义承接并分包给原告的。
某丙公司辩称,其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朱XX、安XX与原告的结算对其无约束力,且案涉工程存在大量返工,应扣减返修费用,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某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朱XX辩称,案涉工程未验收,欠付工程款金额不确定,已支付部分工程款,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产生的返修费用应抵扣工程款,请求驳回原告诉请。安XX答辩意见与某丙公司、朱XX一致。某乙公司辩称,其系合法分包,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已超付工程款,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程隆银律师接受某丙公司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卷宗,核查案涉《劳务合同》《联合施工协议》及相关结算、付款证据。通过庭审查明,朱XX、安XX与某丙公司无劳动雇佣关系,二人系合伙关系,其借用某丙公司资质与某乙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某丙公司仅收取管理费。同时,某丙公司提交的劳务合同、收款凭证、工程量清单等证据,证明案涉工程返工与某丙公司无关。原告提交的结算单、付款凭证等证据,无法证明某丙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某丙公司未参与原告与朱XX之间的工程分包、结算,亦未实际使用原告施工成果,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虽然朱XX、安XX与某丙公司系挂靠关系,但某丙公司并非《联合施工协议》的合同相对方。而且,工程返工及质量争议的相关责任与某丙公司无关,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未扣减合理返修费用,其诉求缺乏完整依据。所以,某丙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合同责任。
最终判决结果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程隆银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某丙公司与朱XX、安XX系挂靠关系,某丙公司并非《联合施工协议》的合同相对方,在本案中不应承担合同责任,判决由朱XX、安XX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430032.5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某丙公司成功免除全部连带付款责任。
这个案件由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的程隆银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各方一定要明确合同主体和责任范围。出借资质的公司要谨慎,不能以为只收管理费就没有风险。施工方在签订合同和结算时,要确保合同条款清晰,结算依据充分。遇到纠纷时,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尾
在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某丙公司原本面临连带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风险,但最终成功免除了全部责任。这一结果离不开程隆银律师的专业代理。程隆银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主办各类案件两百余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这起案件中,他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制定了科学的代理策略。他深入核查案件事实及证据,明确责任边界,通过严谨的逻辑和充分的举证,有力驳斥了原告对某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正是他多年来对每一个案件的认真钻研和负责态度,才让他在处理复杂的建设工程纠纷时游刃有余。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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