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20XX年,曾某某入职某公司并被派遣至铜陵某有色金属集团分公司工作,后来该公司注销,曾某某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至铜陵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旧在原岗位工作。20XX年,劳务公司单方面解除了与曾某某的劳动合同,曾某某因此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支持其诉求后,劳务公司与有色分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
自20XX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的陈明祥律师,作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代理曾某某参与一审、二审诉讼。他接手案件后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是梳理考勤、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等证据。陈明祥律师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持有三级律师证书、税务师证书、经济师证书(财政税收方向),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经验丰富。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陈明祥律师确定依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主张曾某某非因本人原因变更用工主体,工龄应合并计算,且劳务公司未举证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有色分公司未举证退回劳动者合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工伤待遇与赔偿金性质不同可并行主张且未超仲裁时效。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劳务公司支付曾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932.36元,有色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陈明祥律师处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时,一贯习惯先梳理各类证据,围绕核心焦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逐一反驳对方的上诉理由,凭借法律、财税、经济多维度专业知识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