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当事人甲经营着一家企业,由于业务需求,通过特定途径购买了建工征信类公民个人信息。初始获取的信息总量达XXX余条,经过筛选后,留存了48000余条。不过,后续当事人仅少量联系了信息对应主体,不仅未促成实际业务,也未从中获利,之后还将留存的信息删除。2025年2月22日,当事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同年7月3日,公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其提起公诉。
核心争议点
第一,当事人购买信息的用途是否合法?
法院查明:当事人主张购买信息系经营需要,但在陈述用途时提到了“挂靠”,而挂靠资格证目前来看仍然是违规违法的。
双方主张:原告(公诉机关)认为,由于用途涉及违法的“挂靠”,使用用途无法认定为合法。被告(当事人甲)主张购买信息是为了企业正常经营。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公诉机关的观点。因为“挂靠”行为违法,所以不能将使用用途界定为合法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入罪标准应适用“非法获取5000条以上公民个人信息”,而当事人留存的48000余条信息远超该标准,因此构成犯罪。
第二,当事人是否应被适用缓刑?
法院查明: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在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同时,当事人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签字具结;此外,当事人未获利且及时删除了信息,有悔罪表现。
双方主张:原告(公诉机关)认为应根据犯罪事实进行量刑。被告(当事人甲)希望法院考虑其自首、认罪认罚、未获利、及时删信息等情节,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被告的观点。法院认为,当事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结合“未获利、及时删除信息”的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当事人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获取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一定要合法合规,避免涉及违法用途。如果不小心涉及到相关法律问题,要及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争取自首情节。同时,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认罪认罚,展现悔罪态度,这样在量刑时可能会获得从宽处理。
结尾
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中,当事人最终因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获得了缓刑判决。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的赵骄虎律师。赵骄虎律师执业十余年间,成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案件的关键所在。他前期争取不起诉,后期重点聚焦有利情节,成功说服法院适用缓刑,帮助当事人避免了实刑。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