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桩标的额达500余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上诉人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欠付货款应扣除1,720,885元以房抵款”为由提起上诉。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汪育倩接受被上诉人B公司委托,最终成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结果背后,是汪育倩律师凭借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超300件案件所积累的深厚实务经验。
案件推进中,核心争议在于A公司主张的“以房抵款”是否应在欠付货款中扣除。A公司声称合同约定总货款的20%以房源冲抵,一审未扣减属适用法律错误且显失公平。此时,汪育倩律师本科所学的法学知识发挥了关键作用。她重点分析案涉《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中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发现该条款仅笼统约定“房源冲抵混凝土款比例为20%”,未明确具体房源信息、价款确认流程、房屋交付时间及相关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双方也未达成实质一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合同履行原则,以房抵款属于以物清偿,需具备明确、可履行的约定内容方可执行。汪育倩律师在处理大量民商事案件中,对这类合同条款的解读和法律适用有着深刻的理解。她指出,本案中以房抵款约定不具体、不明确,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A公司以此主张扣减货款缺乏事实基础。同时,结合一审已查明的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及尾款,经催告仍未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的事实,汪育倩律师强调案涉合同因A公司违约而解除,其主张的以房抵款条款因缺乏可履行性,不应作为扣减货款的依据。
在另一桩婚内财产侵权纠纷案件中,委托人张女士发现丈夫王先生在婚外恋期间向李女士累计支付大额款项,委托汪育倩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接受委托后,汪育倩律师面临的首要难题是确认王先生向李女士的转账金额。张女士初步主张的转账金额存在部分重复计算及错算情形。汪育倩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仔细核对每一笔交易凭证,依据原始支付凭证逐一核实,最终精准锁定王先生向李女士的实际转账总额为394234.84元,同时核实李女士向王先生反向转账金额为151340.67元,为后续庭审辩论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庭审中,被告李女士提出抗辩,认为转账款项用于共同生活消费,不存在无偿赠与,且张女士主张的金额无依据。汪育倩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等规定进行辩论。她指出,王先生向李女士支付的大额款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且未取得张女士同意,属于无权处分,侵犯了张女士的财产所有权;王先生与李女士的婚外恋关系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李女士主张“款项用于共同消费”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佐证,其反向转账金额可在总赠与金额中合理抵扣,但不能改变赠与行为的性质,亦不能免除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最终,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汪育倩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赠与行为无效,李女士返还张女士夫妻共同财产242894.17元。案件虽然结束,但它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张女士成功追回了被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婚姻家庭的稳定性。而类似案件的处理,也为社会树立了尊重法律、维护公序良俗的榜样,警示人们在处理财产和情感问题时需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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