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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盐城,劳动者蒋XX与某铸业有限公司产生劳动纠纷。蒋XX于2023年3月入职该公司从事气割岗位,2024年x月xx日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十级。因公司拖欠工资、违法扣款、未依法支付工伤待遇,蒋XX于2025年12月x日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多项赔偿。公司则辩称部分款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停工留薪期及工资标准有争议,且认为蒋XX系自行离职,不认可经济补偿金。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陈步青。该律师在仲裁准备阶段,全面收集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资流水、解除通知及邮寄签收凭证等关键证据,逐笔核对工资流水以计算各项请求金额。面对被申请人提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盐城市规定下浮10%”“停工留薪期仅认可2个月20天”等抗辩,律师逐页查阅地方法规和司法实践案例。
庭审中,律师发现公司以“计件核对周期两个月”为由拖欠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且申请人因拖欠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最终,仲裁委基本采纳律师意见。
陈步青律师执业来办理上千件工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知识。他认为,在工伤纠纷中,全面细致的证据审查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是关键他构建工伤案件证据审查的知识体系,为劳动者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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