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鄱阳县濒临鄱阳湖,当地政府每年都会设定禁渔期以保护渔业资源。2024年禁渔期间,村民吴某(化名,45岁)明知禁渔规定,却驾驶小船,使用电鱼设备在鄱阳湖水域电鱼。他电鱼约一个小时,捕获各种鱼类共计约15公斤。
渔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巡查时发现了吴某,将其抓获,吴某被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拘留。吴某的妻子心急如焚,赶忙找到胡发华律师寻求帮助。
胡发华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吴某。吴某向胡律师表示,自己只是嘴馋,想吃点野鱼,没想到电鱼会这么严重。胡发华律师向吴某解释,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如电鱼)捕捞,即使数量不大,也可能构成犯罪。吴某表示愿意接受处罚,愿意赔偿生态损失。
通过会见,胡发华律师确认了几个关键情节:吴某系初犯,无前科;捕捞数量较少(15公斤),非大规模商业捕捞;使用电鱼设备,属于禁用方法;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基于这些情况,胡发华律师制定了“生态赔偿+认罪认罚+取保候审”的辩护策略。首先,他指导吴某的妻子向渔政部门缴纳了生态赔偿金5000元,用于增殖放流(投放鱼苗修复生态)。
接着,胡发华律师撰写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在申请书中,他重点指出:吴某系初犯,捕捞数量小,非商业目的,已缴纳生态赔偿金,认罪认罚,无社会危险性。同时,吴某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家中还有年迈的父母需要照顾。
此外,胡发华律师还指导吴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安机关采纳了胡发华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吴某无社会危险性,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吴某在被刑拘第3天获释。
后续检察机关考虑到吴某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生态损失、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子结了,吴某回归了正常生活,继续照顾着家中年迈的父母。那笔生态赔偿金的缴纳凭证和不起诉决定书,被吴某妥善地收在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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