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焦急与无助中,公司决定寻求法律帮助,他们找到了郭长源律师。处理合同纠纷多年,郭长源律师见过太多类似的商业风险。他深知,在商业活动中,票据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障。
接受委托后,郭长源律师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详细沟通,全面收集案件证据材料。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财务对账函、核算项目明细账、拒付证明,每一份证据都被他仔细梳理,为的是夯实票据权利基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郭长源律师精准确定诉讼策略。他认定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记载事项完备,背书连续,系有效票据;原告通过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背书受让案涉汇票,为合法持票人;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为了确保追索范围完整,郭长源律师将出票人河南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辽宁XX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前手背书人上海XX公司和上海某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全部列为被告,主张四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庭审中,四名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郭长源律师依法主张被告缺席不影响案件审理,请求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作出缺席判决。同时,他依据《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主张利息自汇票到期日(2023年1月5日)起计算,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有效票据,原告为合法持票人,追索权成立,追索范围合理,四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法院判决四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事后,无锡某换热器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回忆起这次维权经历,对郭长源律师的严谨和专业印象深刻。郭长源律师始终秉持“以工学逻辑之严谨,察法律事实之细微;以法学理论之精深,护客户权益之周全”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力求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利益。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陷入法律纠纷的企业和个人撑起了一把保护的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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