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原告A因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肇事车辆在被告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A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24196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这让原告A陷入了新的困境。
在这起案件中,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的魏建明律师发挥了关键作用。魏建明从2016年开始执业,服务于江西抚州及抚州东乡区,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其中刑事案件逾百件,民商案件逾千件。作为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主任,他秉持“专业、诚信、卓越、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魏建明接受委托后,首先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标准,精准核算原告A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确保诉讼请求的金额合法、合理、有据。同时,他协助委托人收集关键证据,如村委会出具的务农证明、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伤残鉴定意见书、交通费凭证等,为各项赔偿请求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
针对保险公司“原告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的主张,魏建明重点举证证明委托人系农村居民,虽年满65周岁但仍从事农业生产,有实际劳动能力,且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误工损失客观存在。他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误工费的认定以“实际误工损失”为核心,而非法定退休年龄,成功说服一、二审法院支持误工费13028元。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鉴定时机不符,应重新鉴定”的异议,魏建明首先核实鉴定机构及人员的法定资质,确认鉴定程序合法。接着,他积极与鉴定机构沟通,要求其出具书面回复,明确“内固定物未跨越关节、无需取出,鉴定时骨折已愈合”的关键事实。最后,他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当庭回答法院及保险公司的提问,充分证明伤残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客观性,一、二审法院均采纳其意见,未支持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请求,认可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
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针对保险公司“不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魏建明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规定,指出委托人构成十级伤残,且在交通事故中无任何过错,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属法定赔偿项目,符合当地司法实践,成功说服法院支持该诉求。
二审中,魏建明针对保险公司的全部上诉理由,逐一进行专业、严谨的答辩,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全面反驳保险公司的无理诉求,确保一审法院作出的96259元赔偿判决得以维持,为委托人争取到全额的伤残相关赔偿,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权益。
魏建明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这起交通事故二审案件中,成功解决了诸多法律实务中的痛点与难点,为委托人挽回了应有的损失,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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