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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镇雅达牧村村民陈XX,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问题,将雅达牧村村委会诉至法院。事情起源于20XX年,雅达牧村土地被统一征收,村委会与村民协商后,将荒地等一并分配至村民户中计算征地款。陈XX出生于1989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村里无多余土地分配给他,村委会认为他属于“有户无地”,应按5亩土地标准补偿;而陈XX则认为自己作为家庭成员,应按8亩土地标准获得补偿。
20XX年,刘昊东律师介入此案。刘昊东律师自20XX年3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0件。他接手案件后,第一件事便是查阅《呼和浩特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刘昊东律师毕业于重庆文理学院法学本科,现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法学专业功底扎实。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刘昊东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主张陈XX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按照《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安置方案》中“有户有地”的标准,获得8亩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刘昊东律师是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在处理此类案件上经验丰富。
最终,法院判决雅达牧村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陈XX征地补偿款234000元,驳回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昊东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贯习惯先仔细审查相关合同和协议,从合同条款中寻找关键证据和法律依据,再结合具体法律法规和案件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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