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某村集体通过公开竞投,将一处商住用地租赁给A企业开发建设。之后A企业联合B企业与村集体补签正式租赁合同,约定租期15年,租金分期递增,还明确若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超6个月,村集体有权解除合同、没收押金及地上建筑物。崔易蓬律师执业第18年时遇到了此案。
2021年起,两家企业多次拖欠租金,村集体多次催告,他们仍未足额支付。于是,村集体委托崔易蓬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解除、返还租赁物、没收押金、支付欠付租金及逾期滞纳金、占用费等。
崔易蓬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他先固定违约证据,调取了2013年《租赁协议》、2015年《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流水、催款函件、双方财务对账记录等,证实承租方长期逾期付租,截至2021年10月欠款达数百万元。在梳理证据链时,他发现承租方虽提出“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已补足租金故无根本违约”的抗辩,但欠租事实发生于疫情前,且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一旦解除通知生效即不可逆转;承租方虽在诉讼中补缴部分款项,但不影响此前违约状态的认定;合同明确约定了解除后果,应予尊重。
崔易蓬律师依据《民法典》关于出租人法定解除权的规定,结合合同约定的“逾期6个月未付租即视为自动违约”条款,主张村集体发出的《律师函》已符合合同解除条件,解除通知到达承租方时合同即告解除。他还根据承租方后续付款情况,动态调整诉求金额,明确已付款项优先抵扣欠付租金,剩余部分抵扣占用费,避免诉求虚高。
法院最终采纳了崔易蓬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案涉两份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14日解除;承租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租赁土地及地上全部建筑物、附属设施;承租方此前交纳的押金归村集体所有;承租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逾期交租滞纳金;驳回村集体关于双倍占用费等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崔易蓬律师长期认为,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及解除权行使规则属于高频漏洞,在签订合同时需格外注意。长期处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的观察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及时关注对方的履约情况,出现违约行为要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和解除条件,并且在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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