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班兆然是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三年来,承办各类案件已逾329件,擅长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等领域。此次案件就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原告是劳动者,被告本为餐饮公司,后经查明实际用工主体为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其与餐饮公司分公司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个体工商户及分公司注销后,相应责任应由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承担。争议焦点在于能否认定混同用工,确定最终责任承担方,以及劳动者能否获得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
劳动者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仅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缺失能直接证明混同用工关系、加班事实以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
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厘清混同用工关系,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突破主体抗辩。其次,固定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如考勤记录虽用人单位拒不提供,但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应承担不利后果,以此追索加班工资。同时,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论证主体注销后的责任承继问题,确保劳动者权益可落地执行。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会以主体不适格、不存在加班事实等理由进行质证。律师则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回应对方质证。比如针对主体问题,以混同用工的证据证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应承担责任;针对加班问题,强调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劳动者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班兆然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先厘清混同用工关系锁定责任主体,再固定事实劳动关系关键证据,接着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主张权益,最后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并论证责任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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