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X和丁X是一对农村夫妻,长期从事农业生产。20XX年X月XX日,涂X驾驶小型客车与姚X停靠在路边载着丁X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姚X、丁X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涂X负事故全部责任。这起事故让姚X、丁X陷入了困境,不仅身体遭受伤痛,后续的赔偿问题也成了他们心头的大石。
黎芳,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拥有7年执业经验。她有着10余年随州本地办案经验,深耕婚姻家事、劳动、交通事故等9大领域,累计办结案件300+。接到姚X、丁X的委托后,她迅速投入到案件中。
事故发生后,姚X、丁X住院治疗20天。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两人均构成十级伤残,并确定了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二人各支付鉴定费2500元。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垫付二原告18000元,车主周X垫付二原告33239.6元。
在诉讼过程中,案件存在诸多争议点。保险公司不认可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这是此类交通事故案件中常见的抗辩。黎芳深知保险公司的这一策略,她准确运用证据规则,指出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为法律所允许,鉴定机构及人员具有资质,鉴定意见明确具体,且保险公司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或提供反驳证据。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她的观点,认定两份鉴定意见合法有效,为原告避免了重新鉴定带来的时间和费用成本,节省了至少2-3个月的诉讼周期。
对于误工费问题,姚X定残时已67周岁,丁X60周岁,保险公司主张二人已超退休年龄不应计算误工费。黎芳通过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村委会证明,证实二人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法院采纳了她的意见,酌定姚X按农业平均工资50%计算、丁X全额计算,最终误工费获支持39200.49元,远超保险公司预期。
在鉴定费方面,保险公司辩称鉴定费不属于赔付范围。黎芳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指出鉴定费是为查明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法院支持了她的主张,将5000元鉴定费纳入商业险赔偿范围。
对于后续治疗费,鉴定意见虽建议据实结算,但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黎芳采取“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的策略,避免因证据不足被直接驳回,保留了原告后续索赔的权利。
此外,黎芳合理核算各项损失,准确计算交强险医疗项下18000元已用足,伤残项下18万元中优先计入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剩余部分由商业险全额赔付,使二原告无需自行承担任何损失(除律师费及部分诉讼费外)。
最终,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姚X、丁X经济损失合计248717.61元,并支付被告周X垫付款33239.6元。黎芳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高效代理此案,让两位年事已高的原告在事故发生不到一年内即获得生效判决,其专业能力也获得了法院和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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