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劳动纠纷领域,各类案件不断涌现,杨权法律师从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劳动工伤等相关案件200余件,在处理劳动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有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是一位1984年出生的女性,被申请人是武进区牛塘一五金副食品经营部。双方因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问题产生纠纷,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0日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6692元、加班费2206元、经济补偿4000元。杨权法律师作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此案。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组织双方调解。在仲裁委的主持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委出具仲裁调解书,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9月19日解除,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24日前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申请人调解款8000元,该款项包含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全部费用,逾期未付需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元,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杨权法律师在这次调解中,凭借多年处理劳动纠纷的经验,协助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和协商,促成了调解的成功。
另一起案件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8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其缴纳社保。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存在节假日加班情况。2024年11月30日,申请人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2024年12月9日,申请人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要求恢复劳动条件和岗位,关联公司于次日签收。2024年12月18日,申请人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载明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2025年1月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提出四项诉求,包括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
被申请人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9月9日,申请人岗位工资2280元/月,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实行标准工时制,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申请人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过高,仅同意支付457.93元。
杨权法律师作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积极收集证据。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仲裁委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入职时间、岗位及社保缴纳情况属实,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80元/月,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被申请人提供的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就申请人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进行询问,申请人最终按要求退还545.97元。申请人曾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请求书,被申请人称未收到。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却载明落款日期为12月1日,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申请人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仲裁委就待岗理由矛盾、退款备注原因等问题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复。
最终,仲裁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杨权法律师在这个案件中,通过对证据的细致收集和整理,以及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运用,为申请人争取到了应有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价值
在这两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杨权法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第一起案件中,他凭借多年处理劳动纠纷的经验,促成双方调解,让纠纷得以快速解决,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在第二起案件中,他积极收集证据,准确指出被申请人待岗理由的矛盾之处,依据法律规定为申请人争取到了经济补偿金,在证据组织和法律适用方面都起到了关键作用。
实践意义
在劳动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停工待岗,需要有合理合法的理由和依据。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待岗的合法性,劳动者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同时,对于加班工资的诉求,劳动者需要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且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一般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
结尾
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常常陷入权益纷争。杨权法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的证据链构建、对关键时机的把握以及法律适用的突破,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纠纷中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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