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在安徽铜陵,曾某某入职某公司并被派遣至有色分公司工作。后来该公司注销,曾某某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至劳务公司,依旧在同一岗位工作。然而到了2024年,劳务公司单方解除了与曾某某的劳动合同。曾某某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支持了他的诉求,但劳务公司与有色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陈明祥律师自2019年开始在安徽铜陵执业,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接手此案后,他首先仔细研究了全案材料。作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他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敏锐地发现案件存在多个核心争议点,如违法解除认定、工龄合并计算、用工单位连带责任、仲裁时效、工伤待遇与赔偿金并行等问题。
接着,陈明祥律师开始梳理考勤、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等证据。他在梳理过程中,凭借自己的税务师和经济师证书,从财税和经济角度进一步分析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他将这些证据进行详细比对,找出其中能够支持曾某某诉求的关键信息。比如,他发现考勤记录可以证明曾某某的工作时长和稳定性,而劳动合同和解除证明则能清晰反映劳务公司解除合同的情况。
在众多证据中,曾某某的劳动合同成为了本案的突破口。这份劳动合同签订于2017年,以书面形式明确了曾某某与原公司的劳动关系以及工作岗位等内容。它记录了曾某某工作的起始时间,为工龄合并计算提供了重要依据。
在二审过程中,陈明祥律师充分发表代理意见,逐一反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劳务公司需支付曾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932.36元,有色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裁判理由明确,劳务公司未举证合法解除,属违法解除;曾某某非因本人原因变更用工主体,工龄合并计算;有色分公司未举证退回劳动者合法,应承担连带;工伤待遇与赔偿金性质不同可并行主张,未超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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