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连某某于2024年4月25日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标书员工作。该公司为连某某缴纳了2024年5月至2025年1月的养老保险。2025年2月15日,公司副总通过微信告知连某某岗位缩减、计划只留一人。连某某采取的应对措施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其提出的诉求清单包括:确认2024年4月25日至2025年2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月15日期间工资(当庭变更为7893.47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5408.68元;支付加班费8137.9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的抗辩理由主要有: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月工资由基本工资4000元、岗位工资3500元、绩效工资500元组成;公司未解除劳动关系,系申请人单方辞职;加班申请表无领导签字,不认可加班事实。
万雪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二倍工资差额是法律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设定的惩罚性赔偿,具有法定性。连某某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公司有义务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就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工资标准认定:公司虽主张月工资仅8000元(含绩效),但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工资构成。而连某某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月工资为8000元。公司所谓的工资构成缺乏有效证据支持,不能替代实际的工资发放情况。
合同签订情况: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无连某某签字,空白内容也非连某某所写,连某某不认可其真实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劳动合同需双方签字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该合同不能认定为双方已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公司的行为属于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解除:公司副总通过微信告知岗位缩减,这表明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非连某某单方辞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3.最终法律结论:公司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构成未履行法定义务,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且双方协商一致,应支付经济补偿;因加班申请表无领导签字、内容不合常理且无原件,加班工资诉求难以支持。
1.确认双方自2024年4月25日至2025年2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252.16元、二倍工资46669.48元、经济补偿6620.22元,合计53541.86元。
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包括认为只要拿出一份所谓的劳动合同就可以证明双方已签订合同,而忽视了合同的有效性;随意认定员工工资构成,却不提供有效证据;错误判断劳动关系的解除方式等。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书面劳动合同需双方签字确认才有效,用人单位不能仅以一份无劳动者签字的合同来逃避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工资标准应以实际发放情况和有效证据为准;劳动关系的解除需有明确的证据证明。
这对用人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其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工资发放和管理,合理合法地处理劳动关系的解除。对劳动者而言,要增强法律意识,注意保存工资发放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劳动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万雪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通过收集工资发放记录等有效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和劳动关系情况;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公司的违法行为和应承担的责任;在庭审策略上,灵活应变,在被认定不属于违法解除的情况下,及时将赔偿金变更为经济补偿,避免了当事人的诉累,快速实现了当事人的权益。5.3万余元不是小数目,它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体现,也彰显了律师专业能力在维护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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