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戴雯雯是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23年开始在湛江执业。XXXX年,原告庞X找到戴雯雯律师,称其与吴川市XX公司签订《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并支付了XX,XXX元定金后,发现《认购书》上的单价“X,XXX元/㎡”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X,XXX元/㎡”不一致,向被告提出异议要求退还定金遭拒,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戴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庞X,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并调取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定金收据等初步证据。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戴律师在深入研究案件后,仔细审查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以及相关沟通记录等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等规定,戴律师发现《认购书》存在单价与双方商定不一致的情况,这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同时,戴律师还从双方的沟通记录中找到了庞X曾向被告提出单价异议的证据,这一证据揭示了庞X并非无故要求退还定金,而是基于合同单价与约定不符的合理诉求。
在案件的关键节点,戴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其中指出《认购书》中单价与双方原本商定不一致,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定金。这一法律意见书改变了案件走向,促使法院重视单价差异这一关键问题。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限被告吴川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X返还定金XX,XXX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它明确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合同条款应当真实反映双方的意愿,若存在与约定不符的情况,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并维护自身权益。提醒开发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确保合同条款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避免因合同条款问题引发纠纷。也为购房者在遇到类似合同纠纷时提供了维权的参考,让购房者知道在合同单价与约定不一致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退还定金。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法院会注重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合同条款存在争议的情况,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裁决。这也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案件也体现了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更好地帮助当事人梳理案件事实,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从而在诉讼中争取到有利的结果。
此外,戴雯雯律师还代理过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XXXX年,陈X、蔡X、蔡X三位原告找到戴律师,称与中国XX公司在责任保险合同赔偿问题上产生纠纷。戴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调查工作,收集了保险合同、相关事故证明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等法律规定,戴律师认为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在诉讼过程中,戴律师积极与法院和被告沟通,提出合理的诉求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限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X保险赔偿金XXX,XXX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这一案件体现了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律师依据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也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注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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