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X与屏南XX公司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两套房产并全额支付购房款,还办理了不动产预告登记。然而,被告未在2016年9月15日前交付房屋,此后多年也未履行交房义务。2020年3月31日,被告因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2024年3月6日,原告发出《催促函》,被告签收回执称因经营困难无法交房和支付违约金。至此,原告陷入了漫长的维权困境。
冯从福,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自2014年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超千余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此次,原告委托冯从福律师向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面对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不利局面,冯从福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全面收集并固定了合同、付款凭证、预告登记证明、催告函及被告签收回执等证据,形成了清晰、完整的证据链条。在庭审中,尽管被告未到庭,冯从福仍充分论证合同效力及违约金计算的合同依据。他向法院阐述,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交房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计算期间,因案涉房屋目前仍未交付,法院仅支持从2016年9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判决生效之后的违约金原告可待实际产生后另行起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以总购房款为基数、从2016年9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驳回原告关于“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的其他诉讼请求。
冯从福律师不仅在诉讼中取得阶段性胜诉,还在判决后及时向当事人提示执行申请期限及被告可能无财产的风险,并建议在判决生效后尽快申请强制执行,争取参与分配或查找被告其他财产线索。此外,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33972元全部由被告负担,最大程度降低了原告的维权成本。冯从福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也获得了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等荣誉,赢得了业界及客户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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