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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案件审理不周到,罪犯参与案件的次数较多,没有及时自首的,没有及时调查的,而法院也只是审判了部分罪行,对其判刑,其他部分罪行法院没有审判出来的就称为漏罪情况。那在服刑期间被法院发现之前对此服刑人员有疏漏的罪刑。看到这里,应该有很多人会疑问?如果是在某部分的罪行上所判了缓刑,到后面才发现有遗漏罪行的,那么是否对其缓刑进行中止呢?
刑法里有明确的规定,因为犯罪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此刑了,犯罪分子不知悔改,仍旧再犯罪又或者被相关执法人员发现此犯罪者之前的罪名,也就是我们现在所所的漏罪,那这种情况就会把前罪和被遗漏的罪行加在一起,然后一起处罚,对之前的缓刑应该中止。其中,前提是被遗漏的罪行不严重时,犯罪分子知道错了的,可以继续缓刑。
(一) 不能实施缓刑的。
①犯罪者有意隐藏自己的罪行,不配合执法机关,从而导致漏罪的。
②在被发现之前的罪行时态度非常的恶劣,即使处于三年缓刑中,也会因为态度差为理由中止缓刑。这样就断定该罪犯不适合用缓刑。
(二) 可以申请缓刑的
①之前遗漏的罪行的是因为没有查清楚的,在被发现有此罪行的犯罪人员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的,都可以申请缓刑。
②在发现遗漏的罪行时,犯罪者的态度很好且有悔改现象的,罪行较轻的,罪行的处罚在三年以下或比三年的期限的这个罪还要轻微的罪行,法院确认犯罪者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不会影响社会治安的,符合刑法上缓刑的条件的,可以照常申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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