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陆X之妻李X与吴X、陈X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XX某号房屋。后经协商,买房人变更为陆X。2013年9月24日,双方约定前往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却因故发生争执,过户未能完成,此后吴X、陈X拒绝配合办理过户,陆X遂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在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作为原告陆X的代理人,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自2000年开始执业的李同红律师,服务地区为北京市,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在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尤为专精于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同时在涉外继承婚姻、拆迁析产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作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他秉持“诉讼案件实务为王”的执业理念。
庭审中,李同红律师围绕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他提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网签合同等证据,证明双方就房屋买卖达成合意,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为证明买方已履行主要义务,李同红律师提交定金收据、银行转账凭证,证实陆X已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共计146万元;还提交贷款审批通知书,表明81万元贷款已获银行批准,仅待过户后发放,说明买方具备继续履行条件。
针对卖方主张20XX年X月XX日双方已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李同红律师指出被告未能提交任何书面解除协议或有效证据证明双方曾就解除达成一致,仅凭当日争执不足以认定解除合意。并且,陆X当庭明确表示同意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81万元,房屋不存在其他阻碍继续履行的客观障碍。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合法有效,买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卖方解除合意证据不足,继续履行不存在障碍,基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促成合同履行的原则,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李同红律师在这起案件中,通过提交完整的证据链,精准运用证明规则,成功击破对方解除主张,为当事人守住了已支付146万元首付款的房产购买权益,充分展现了他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解决实务难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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