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租合同“陷阱”与股东查账“困局”:如何打破法律僵局?

最新修订 | 202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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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鹏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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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服务:197人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律所: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1201811046045 电话:13764647981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邹鹏鹏律师,浙江大学法律硕士,专注于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纠纷等民商事领域,执业至今承办过200+民商事案件,涉及房地产业、租赁和房屋服务业、制造业等多个行业。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次被委托人称为“靠谱”的律师,希望可以为您提供靠谱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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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业活动中,法律风险暗藏。一边是小股东投资后难以查阅公司财务,遭遇公司拒绝;另一边是长租合同签订后,因第三方强占房屋,出租人反告承租人违约。这两大困境如何破解,考验着法律专业人士的智慧。
长租合同“陷阱”与股东查账“困局”:如何打破法律僵局?

在商业的浪潮中,各类法律纠纷如同暗礁,随时可能让企业和个人陷入困境。小股东的知情权被侵犯,长租合同因第三方因素陷入僵局,这些问题不断涌现,挑战着法律的边界。此时,专业律师的出现就像黑暗中的灯塔,为当事人指引方向。邹鹏鹏律师便是这样一位能在复杂法律案件中披荆斩棘的专业人士。

邹鹏鹏毕业于浙江大学,系统的法学理论训练让她拥有扎实的专业功底与缜密的法律思维。在面对复杂案件时,她能够迅速拆解法律关系,精准定位核心争议点。这一优势在她承办的众多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先来看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2016年5月,杜XX与某食品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及投资协议》,出资受让9%股权,后追加投资至持股10%。然而,杜XX虽身为股东,却长时间无法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决策,公司财务状况对他来说如同迷雾。2019年12月,杜XX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多次书面请求查阅公司相关资料,却遭到食品公司拒绝。公司以杜XX曾参与经营、公司章程未修改没必要查阅,以及其无权查阅入股前资料为由进行抗辩。

面对食品公司的强硬态度,邹鹏鹏律师凭借在公司法领域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迅速理清了证据链条。浙江大学法律硕士的学习经历,让她深知股东知情权是法定权利,不以股东是否参与经营为前提。她指出,公司不能因单方面认为“没必要”而剥夺股东的知情权。于是,她代理杜XX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邹鹏鹏律师精准定性,击碎了被告的抗辩理由。她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论证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对于会计账簿可以请求查阅。她还强调会计凭证应当包含在股东知情权的范畴之内,因为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基础进行登记的。最终,法院支持了邹鹏鹏律师的观点,判令被告食品公司向杜XX提供自2014年4月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相关资料供其查阅及复制。邹鹏鹏律师在诉讼请求中还细化了查阅的时间、地点及辅助专业人员的参与,确保了判决生效后能够真正实现“看得见、查得清”。

再看长租合同纠纷案件。2017年9月,某物业公司与XX集团签署《房屋租赁协议》,约定XX集团将房屋出租给物业公司,租赁期限长达十一年。物业公司按约缴纳了300万元履约保证金以及500万元首期租金,但案涉房屋被案外人实际占有。尽管协议约定双方共同配合开展接收工作,XX集团却迟迟未能清退案外人并实际交付房屋。物业公司发函要求暂缓支付后续租金,XX集团却以未按时交纳后续租金为由,通知解除合同,并试图没收已收取的800万元款项。

在这种情况下,邹鹏鹏律师接受了物业公司的委托。她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对商事租赁及复杂合同纠纷的深入研究,敏锐地指出合同约定的“现状交付”不等于“无需交付”。按约交付租赁物是出租人的基本义务,“现状交付”仅指租赁物交付时的一种物理状态,不能扩大解释为出租人无需交付而由承租方自行取得。面对XX集团利用“逾期交租”提出的反诉和合同解除主张,邹鹏鹏律师通过严密的逻辑论证,确立了“交付义务履行在先”的原则,成功证明了物业公司行使的是合法的后履行抗辩权。最终,法院判决XX集团向物业公司退还租金500万元及履约保证金30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近7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0万元。邹鹏鹏律师为客户挽回了千万损失,最大程度补偿了企业在长达数年的纠纷中蒙受的损失。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邹鹏鹏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复杂的法律案件中精准定位问题,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她始终以维护委托人权益为核心,严谨负责的态度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正如她所说,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相应的权利,但这些权利的行使需要专业的证据固定和精准的法律定性。在未来,邹鹏鹏律师将继续深耕民商事法律领域,以更精湛的专业能力和务实的服务态度,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值得信赖的法律支持。她在浙江大学所接受的系统法学教育,以及多年的执业经验,将成为她在法律道路上不断前行的坚实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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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租合同“陷阱”与股东查账“困局”:如何打破法律僵局?
[问题分析]: 您好,您提的问题,主要是针对股东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权利和责任以及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一人公司的股东间入股、除名、退股等股东权益纠纷。关于股东权利主要包括:享有资产的收益权、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权、选择公司管理者的权利、公司登记事项查询权、提请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的权利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公司股东责任(义务)主要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一般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般是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关于合伙人的权责主要包括合伙人的权利以及主要的责任(义务),合伙人在合伙中主要享有的权利有:合伙事务的经营权、表决权和监督权;有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利润分配的权利;查阅账簿的权利以及退伙的权利。对应的,合伙人的主要责任(义务)主要有:按照协议足额出资的义务;分担合伙企业的经营损失和债务的承担的义务;竟业禁止的义务以及退伙后包回收商业秘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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