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9月,原告某控股公司以被告某冶金公司销售的产品侵犯其“球磨机台阶形筒体衬板”发明专利为由,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知识产权局请求行政处理,后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在这场专利侵权纠纷中,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邵如阳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邵如阳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服务地区主要为江苏泰州(核心靖江)。他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和管理学学士学位,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在刑事辩护、合同事务、知识产权及金融保险等领域都有丰富的经验。其秉持“专注勤勉胜兵先胜而后求战”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全力以赴。
在本案中,邵如阳律师在案件初期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虽然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贵阳中院管辖,但这一程序为被告争取了充分的应诉准备时间。这体现了他对案件程序的精准把握,利用法律程序为当事人创造有利条件。
在答辩期间,邵如阳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尽管法院未中止审理,但该程序为后续可能的再审或行政救济保留了空间。这显示出他具有前瞻性的思维,为当事人的权益提供了多维度的保障。
同时,邵如阳积极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虽因证据问题未被法院采纳,但通过这一抗辩,成功将技术比对问题置于庭审核心,迫使原告充分举证。这一策略体现了他在技术层面的专业分析能力,能够抓住案件的关键争议点。
在赔偿数额方面,邵如阳通过强调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有限、合同价款仅32万余元、被告系应第三人要求定做等因素,成功将原告主张的50万元赔偿额降低至20万元,减幅达60%,有效减轻了被告的赔偿负担。这充分展现了他在法律实务中对赔偿数额论证的能力,能够从多个角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此外,在诉讼成本分担上,法院最终判决原告承担7092元诉讼费用,被告仅承担4728元,体现了对原告主张部分未获支持的合理平衡。这也得益于邵如阳律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专业辩护。
邵如阳律师在这场专利侵权案中,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深厚的专业知识和独特的办案策略,为被告在无法完全免责的情况下,最大程度地降低了赔偿负担,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了他在知识产权领域处理复杂法律实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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